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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统计局分三组发布了2015年我国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情况。其中,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2029元,实际增长8.5%;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9589元,实际增长7.2%.据悉,此项调查统计的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5月14日《羊城晚报》)
“平均工资”又出笼了,很多人看到这个消息可能都忍不住一如既往地吐槽:又扯后腿了。仔细看看,高不可攀啊,我真怀疑,我哪里扯了它的后腿,连它尾巴都没抓住。
作为一个有30年教龄的小城镇学校的公办教师,算是“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世纪末就拿到“小学高级教师”职称了,2015年全年拿到手里的工资不过3.2万,还带上了那点可怜巴巴的绩效工资。所以,这个“平均工资62029元”就让我感到有点奢望。很多年轻同事已经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刷屏了,“平均工资”难道成了大家遥远的梦想?
需要说明的是,我的单位除了住房公积金、社保基金、医疗保险金,没有再为我代扣代缴其他任何一分钱,而住房公积金每年代缴还不到2000元,医疗保险金也没超过2000元,社保基金每年被代缴多少?如果我工资能达到“平均工资”,每年缴纳3万元的社保基金,是不是多了点?有同事说,像我这样工作30年的,不应该属于“扯后腿”的,这意思就是我缴纳的社保基金比拿到手的工资还多啊,那我应该为自己未来可观的养老金感到自豪了吧?
忽然联想到前些天单位发下的一张表格,在那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基本信息”表上,我“2015年月平均工资”可不是工资卡上那点钱,而是4400多元,可算算一年还是达不到62029元,我的“获得感”彻底崩溃了,幸福感也随之大打折扣。
倘若这个“平均工资”是可信的,我仍然有理由感到困惑。大家都清楚,目前“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中,小城镇的单位在岗职工占有较大比例,而很多小城镇在岗单位职工的月工资超过3000元的恐怕并不太多,拿1000多元工资的还大有人在。如此高的“平均工资”,要么需要很多高于“平均工资”收入者的贡献,要么需要收入水平大大高于“平均工资”的少数人来奉献。但现在的事实是,高于“平均工资”收入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并不“很多”,如此高的“平均工资”只能靠少数工资特别高的“职工”帮忙提升了。这意味着什么?且不说社会整体方面的收入差距有多大,即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之间,收入差距也相当悬殊。大家如果信服统计局的数据,又该如何信服自己的待遇?
一个简单的“平均工资”数字不会带给“被平均”者多少收入增高的获得感,如果说“平均工资”如此高是行业差距造成的,我也很想知道,究竟有哪些行业在努力拉升大家的幸福感呢?他们又是凭什么拥有这么高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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