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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要对吃货们下手了!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草案明确,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条款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好食“野味”这一陋习的惩治决心。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讨论这个法律问题之前,我们先分析下,在好食野味的背后,有什么?
首先,有陋习。吃野生动物是一种恶习?在个别人的精神世界里,非也,它是一种“品质”,一种“时尚”。他们把“物以稀为贵”作为生活信条,一厢情愿地把“罕见”“稀有”与“珍贵”画上等号,觉得把野生动物纳入口中可以彰显地位、标榜身价,甚至足以对外炫耀。对这些人而言,哥吃的不是野生动物,是阔气!
其次,有误解。当前,人类的食物来源已经极其丰富,根本没必要靠野生动物来果腹谋生。但问题是,有一些传说深得人心,让很多人坚信某些野生动物具有强大的滋补功效甚至神奇的药用价值,为此一掷千金还乐此不疲。
此外,还有无知。无知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无所谓”——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话题,其实已经宣传了好多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的口号也近乎妇孺皆知。但很多人仍对野生动物存在的意义不以为然,对生态文明、生物多样性等不关心、不在意,也就觉得对其保护没必要、没所谓。另一种是缺常识。野生动物的“危险”时常见诸报端,但很多人竟能自动“屏蔽”——由于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复杂,又未经检疫,因此它们常常携带多种病菌,甚至可能带来无穷后患。另一方面,野生动物的名称、相貌等日渐有存在感,但从贩卖燕隼被判刑到锤头鲨被剁出售,很多人对于这些常识根本不“走心”。
所以,在好食野味的背后,缺意识、缺常识,多陋习也多畸形观念。而将食用重点保护动物纳入刑责,是将板子“啪啪啪”地打在消费者身上,给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装上法律的牙齿,毫无疑问是一大进步,对于管住贪婪的舌头、减少血腥的杀戮大有裨益。不过,已有的经验已经证明,保护野生动物光靠严刑峻法并不够。
我们还需要更多“了解”。如环保人士所说:只有了解,才能关心;只有关心,才能行动!对于动物保护而言,观念是最有力的武器,而有效的知识普及,形成敬畏生命、尊重自然的社会氛围,才能为野生动物构筑起最强大的保护伞。当前,公众对于野生动物的了解还是太少,就像随处可见的麻雀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种常识就难住了不少大学生;另一方面,我们也还没有找到更有效的科普手段。从学校教育、媒体宣传到相关部门知识普及,只能更加努力,进行更多探索,最终为动物伙伴们配备更多志愿保护者和宣传员。
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更多“责任”。野生动物或栖身在江河湖海,或隐匿于高山田野,而乱捕滥食相当隐蔽,在现实中即便有法律出头也常常面临执法困境。因此,保护野生动物需要更多“人人有责”,需要更多拒绝、更多投诉举报,需要形成监督的“汪洋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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