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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引发“好心办坏事”问题的概率低,其负面作用很小,远远无法抵消“消除需急救者得不到急救现象”这一关乎人命的重要作用,使得相关免责规定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继2013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之后,深圳市在立法保护救助人方面又有新动作——1月4日,深圳市相关部门在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22条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2013年出台的《规定》,采取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要求被救助人如果主张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加重其人身损害,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这种举证责任的配置无疑有利于救助人,但也应看到,如果被救助人确能提供可靠证据,则救助人就可能担责。而近日发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则无论被救助人有无证据,直截了当地规定现场施救者只要善意、无偿救人,即可对造成对方的民事损害免责。相比前者,后者的规定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更加积极、力度更大。无疑,二者保护的对象不完全重合,前者更为宽泛,相比之下后者属于特别法,一旦《条例》通过,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现场施救者得到的保护可以说是升级了。
加大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力度,是一种理性权衡的结果。这些年,路人因为担责之忧而对有紧急救治需要者不予救助的事件时有发生,刺痛了人们的神经。地铁站内倒地后做出求救动作的梁娅、小区内跌倒后脸朝下趴着的老人,都在没有及时得到紧急救护的情况下诀别人世。尤其是梁娅的悲剧性事件,发生在上述《规定》施行半年多之后,更让人看到了加强保护善意救人者以防止见危不救现象重演的必要性。
“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正是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迈出了这一步。当然,不可否认,加强保护善意救人者的规定一旦施行,对有的缺乏紧急救护技能的人会形成鼓励救护的效果,因此无法排除促成“好心办坏事”的问题。但一般说来,人们会选择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进行相应操作,不专业的人不可能主动去做专业的事,因此,这个问题发生的概率较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免责规定,其实是在消除需急救者得不到急救现象与引发“好心办坏事”问题这二者之间作出了权衡。由于引发“好心办坏事”问题的概率低,其负面作用很小,远远无法抵消“消除需急救者得不到急救现象”这一关乎人命的重要作用,使得相关免责规定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对于善意救人的保护,立法还可以有更大作为。上述免责规定针对的是民事损害,但一旦紧急救护者在善意、无偿的条件下因为不当操作造成了伤病员的重大损害并被法院判决为刑事损害,这种情况下可以规定类似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相关方面对伤病员一方给予补偿,以对善意救人者给予最大的保护。毕竟,紧急救护常常面临复杂情况,即便是专业人员也会出现处置不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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