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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今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以下简称新《消法》),建议消费者不要采用微信购物。这种说法引发较大争议。(7月25日中国网)
近年来,微信网购兴起,相关消费纠纷增多。这种购物方式有别于传统的市场交易方式,甚至有别于基于第三方平台(淘宝、京东等)的普通网购,对此,相关的市场监管显得有些无所适从。甘肃省工商局的这种认知,在当下相关部门的管理逻辑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这些说法仍然值得商榷。
在微信购物过程中,销售者与以往购物模式中的经营者有所差异,这也是导致微信购物是否应受新《消法》保护的争议来由。新《消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但对于“经营者”的定义,在该法中并没有明确界定。不过,虽然新《消法》对此缺乏明确定义,“经营者”的概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却有所体现,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而该法的第一条就明确表示制定本法是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见这里的“经营者”定义亦可做新《消法》的参考。
以此观照,微信购物,作为交易主体间的买卖行为,销售一方以盈利为目的,虽然起初主要是熟人之间的交易,但其目的仍然是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商品和服务,赚取利润,这种销售模式具备经营的广泛性和对象的不确定性,其本质特征符合“经营者”范畴。从市场交易的本身来看,微信朋友圈里购物和我们从街头小贩手中买一把小菜没有本质区别,不应简单将这种交易行为剔除出新《消法》的调节范畴。
当然,微信购物的隐蔽之处和监管难度也是值得关注的。以往的购物模式,不论是企业、个体户,还是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的经营者,大多拥有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而微信朋友圈上的经营者,则大多没有相关资质,这里的交易的确具有某些“私下交易”的特点,交易场所和方式较为封闭隐蔽,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工商等部门的监管难度会较大,调查取证较为费力,执法成本会较高。但是若以此为由,就一律拒绝介入微信购物纠纷的调解,对于公共执法部门而言,这可能有失简单,而这也是引起公众争议的所在。不过,甘肃省工商局发布报告的相关内容和取向,也显示出相关部门对于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的审慎态度,这种谨慎小心,有时也是必要的。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凸现单方意志性、强制性、干预性、主动性甚至扩张性等特点,而忽略了行政行为的内在特性——谦抑性。行政权的谦抑性要求自我克制性、宽容性、谦卑性。谦抑品格有助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亦有助于矫正行政权侵权和不当干预现象。具体说来,保持行政权力的谦抑,就是行政权力之手不要伸出太长,不要胡乱干预市场和民众生活。比如前些年有地方政府部门出台行业标准规定“馒头必须是圆的”,就是典型的行政不当干预。此次,甘肃省工商局报告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并称通过此类方式购物发生纠纷,消费者可通过司法途径处理。显然,消费者走司法途径的维权成本更高,作为有消费维权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这样的建议提醒看似谦抑,实有不作为之嫌。
市场总是在千变万化的,将来也不断会有新的消费、经营模式出现,市场监管者,既要对公权力的使用保持谦抑和审慎,同时也要积极作为,维护市场的健康环境,避免消费维权出现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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