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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用传统犯罪证据规则应对互联网犯罪,会存在打击力度弱的问题。适应互联网犯罪的证据规则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形成和完善
7月19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文辉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罚金从六十万元到十万元不等。
有人说徐玉玉案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标志着什么呢?标志着我国司法机关对互联网犯罪的态度从守势转向了攻势,从消极转向了积极。在徐玉玉案之前,我国网络电信诈骗案呈几何状爆发式增长。面对互联网犯罪的汹汹来势,如何有效治理,是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难题。而徐玉玉案是一个转折点,此后,严惩网络电信诈骗案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被法官反复提及且具有重要意义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是在徐玉玉案发生后由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
我们先来看看此案判得重不重?很多网友认为判得不重,甚至还有人认为判轻了。可是以主犯陈文辉为例,他被判无期徒刑,罪名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最高刑是无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刑是7年,陈文辉分别被判处无期和5年有期徒刑,基本上可以说是顶格判的,不能算是轻了。也许正因为如此,可能有些人,特别是一些学者会隐隐有些不安,觉得案子是不是判得重了呢?
长期以来,在互联网犯罪这个问题上,学界和实务界,法官和公安之间是有很大分歧的。公安机关处在打击网络犯罪的最前沿,所以他们的感受很深刻,他们一方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在互联网犯罪问题上有漏洞,导致很多互联网犯罪活动无法定罪量刑,由此导致打击不力,比如不久前著名的浙江刷单案,法院最终认定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但是这个罪名其实很难描述互联网上的经济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他们认为我们现有的司法审判证据规则不适用于互联网犯罪。互联网犯罪具有特殊性,公安机关破获的一些互联网犯罪案件拿到法庭上,在举证时会遇到诸多难题,导致一些案件侦破容易定罪难。
而学界和一些法官对互联网犯罪则表现出了一种更加谨慎的态度。正如徐玉玉案所表现出来的一样,互联网犯罪具有涉众化、低龄化等特点,徐玉玉一个案子就判了7个人,而事实上牵连到此案中的人远不止7个,上下游产业链加起来几十人、上百人都有可能。同时,我们还看到被判刑的7个人年龄都不大,特别是那个另案处理的“黑客”杜天禹,他的年龄和徐玉玉相仿,网上有不少像他这样的年轻人从事着一些非法活动,可他们自己还不知情。刑法专家们担心的是把这么多懵懂无知的年轻人都定罪判刑,是不是符合刑法的本意。
学者们还担心,我们现行刑法中的一些罪名是否能够简单地套用到互联网中来,比如上文提到的“刷单”能否构成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有互联网业内人士提出黑客非法进入他人电脑的行为可以等同于侵犯他人住宅的行为,甚至认为司法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原则进行互联网犯罪的审判和定罪。互联网业内人士的这些提法显然都让学者们感到不安,罪刑法定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要严厉打击互联网犯罪就必须要突破这一原则吗?
虽然各方对打击互联网犯罪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从徐玉玉案一审判决来看,从重从严应该是共识。只是在互联网犯罪的理论与实践中还会有争论,特别是关于互联网犯罪的证据规则,沿用传统犯罪证据规则会存在打击力度弱的问题,而适应互联网犯罪的证据规则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形成和完善。不久前,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似乎释放出了某种积极的信号,即让互联网司法专业化、专门化,以此解决司法实践中新型犯罪审判难题。
徐玉玉案虽然是个案,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未来我国互联网司法的新思维和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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