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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交通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交通失信人进行必要的惩戒,并不是提倡多处罚一些人,多剥夺一些人的权利
11月8日至9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为了保证交通道路安全,公安机关要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各类失信行为驾驶人、交通安全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或惩戒(11月9日《新京报》)。
建立交通失信“黑名单”制度,是对交通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延伸。特别是对交通失信行为实行分级管理,一般失信给予警示,严重失信受到惩戒,惩戒范围更广,力度更大。可以预料,一旦交通失信“黑名单”制度得以实施,将会对机动车驾驶员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将会得到明显遏制。
交通失信“黑名单”制度,只有跟驾驶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利益挂钩,才有可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因此,交通失信“黑名单”制度,应结合从业年限、体检、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多维度地反映驾驶人的安全驾车能力,为相关企业聘用驾驶人提供重要参考。对于信用状况不好的重点车辆驾驶人,今后很有可能将无法再驾驶公交车、长途客车、旅游大巴、校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同时,严重交通失信,将会对个人的信用贷款、买房、就业等产生不利影响。
当然,建立交通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交通失信人进行必要的惩戒,并不是提倡多处罚一些人,多剥夺一些人的权利;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驾驶人的行为,警戒大家要依法行车,也是在用一种严厉的方式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自觉规避交通失信行为,是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敬畏,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生命的珍视。希望通过建立交通失信“黑名单”制度,提高市民交通文明素质,提升交通参与者遵章率和履约能力,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
说到底,惩戒仅是一种手段。此外,交警部门还应做到规范化、人性化执法,并通过各种渠道与公众进行深入沟通,阐明利弊,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政府的公共政策。特别是,交通失信“黑名单”制度,还需修复机制补位,允许交通失信的当事人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性服务来修复个人信用。如1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小时,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的,确认后可对一般交通信用失信记录予以修复,这样才有利于发挥信用惩戒的导向作用,真正构成良好的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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