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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两项制度都还有提升空间。有必要早日实现,一旦失信,就将终身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这才是法治社会与信用社会的真正意义所在。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6日透露,最高法的信用惩戒系统不断发力,截至2015年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共计308.02万人,自动限制其购买飞机票375.71万人次,限制购买列车软卧、高铁和动车一等座以上车票59.88万人次,有约20%的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的威力而自动履行了义务。
部分被执行人不仅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还肆意进行高消费行为,既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对司法权威、法治尊严构成严重挑战。在此背景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与限制高消费制度相配套而生。
一方面,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另一方面,对已违反“限高令”以及其他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则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之予以信用惩戒。考虑到采取相关措施的案件都是“骨头案”,20%的自动履行率也意味着相关制度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更将助力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
而实际上,这两项制度都还有提升空间。目前,在信息发布后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中,因交通出行受限、出入境被限、贷款、信用等级评价、资质认定被限等原因而主动履行义务占了绝大多数,因为慑于其他限制而主动还款的在实践中几乎很少见到。
这或许在于我国缺乏完善的信用系统,多数高消费场所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而另一方面在于办案资源所限,法院无法全面地向各涉高消费单位送达“限高令”协助执行通知书。要让“限高令”发挥更大作用,就需要从各省份高院乃至最高院的层面,与各协助单位及其行业协会搭建起信息共享、共建、共用渠道,给老赖们编织起一张“限高”之网。
就“黑名单”制度而言,目前,或许是为了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相关制度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或者与申请人进行了和解,“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我以为,这只是执行举措有限背景下的权宜之计,长期来看,失信被执行人侵害的不只是债权人的利益,更是侵害共同利益的违法行为,不能将删除黑名单作为某种鼓励其自动履行的“交换条件”。
可喜的是,2016年2月底,人民法院将与全国40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网络对接,对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执行法院可直接通过网络方式采取查询、冻结、扣划。届时,法院的执行力度将成倍增长。有必要早日实现,一旦失信,就将终身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这才是法治社会与信用社会的真正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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