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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税36年未改与时代悖离
戴先任
//m.auribault.com 2016-10-13 来源: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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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简称“劳务税”)。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10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现在实行的劳务税标准,还是1980年所拟定,几十年过去,全国平均工资由1980年的762元/年,到2015年的62029元/年,当初劳务税与个税的起征点都是800元,个税与劳务税却是两种命运,1980年至今,个税法历经6次修改,起征点从800元增至3500元,而劳务税仍然是800元的起征点,36年未变。不仅是劳务税,稿酬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劳务税执行同样的起征点、税率。

  我国每年实习生数量超过千万人,还有大量的脑力劳动者,如作家、学者等,在征税方面,他们都受到了不公平对待。这种税收制度,是在鼓励主流就业,而不鼓励灵活就业,而现在国家却在鼓励灵活就业,目前的税制就滞后于现实需求与国家需求,也远远滞后于时代发展。

  36年前的标准早已不能适用于现在,而劳务税却仍然没有改变,这对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是严重的不公,劳务税已严重地与时代脱节,没能与时俱进。就如实习生一个月的实习工资一般为1900元—2700元,而2700元的月薪都不足以满足在一线城市的食宿基本需求,还要缴税数百元,这对实习生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可说是对收入微薄的实习生的进一步盘剥。

  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及有制造不公嫌疑的税制,到了亟待改变的时候。政策、法律等要做的是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而不能顾此失彼、厚此薄彼;要能“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上加霜,更不能“趁火打劫”;要能与时俱进、紧跟时势,而不能僵化落后、守旧迟滞。否则不仅无助于时代,无助于社会,反倒是与时代悖离,成了时代的绊脚石,成了侵犯公平正义、侵害公民权益的“罪恶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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