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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订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这一规定,使2016年2月底成为用工单位使用劳务工数量的“大限”。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大限”之期临近。据1月5日《工人日报》报道,有些企业,正逐步“消化”劳务工,考试合格的可转为合同工;也有些企业准备裁减劳务派遣工;还有的企业把劳务用工形式换了个“马甲”,仍行劳务用工之实。近日,北京大学学生社团发布了一项《北大后勤工人调研报告》,61名北大学子访谈了100名北大后勤工人,结果发现36%的后勤工人没有任何劳动合同,食堂部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高达43%.
从新闻媒体报道看,用工单位劳务用工“大限”将至,各用工单位会自称遵守法律规定,但落实法律规定必然困难重重。河南一省辖市有个大型民企,用工基本上是劳务派遣工,当地总工会有同志告诉笔者,“大限”之期这家企业难以把劳务用工降到10%.这家企业似乎也无所畏惧,因为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从中可以看出,违反法规也不会受到什么经济处罚,没有经济处罚就难以让企业敬畏法律。
用工单位热衷于使用劳务工,就是能人为地降低用工成本。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来说,劳务用工可以推行同工不同酬不同福利的管理方式;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使用劳务工最大的动因是规避企业给职工缴纳职工社保费的责任。虽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行后,用工单位要出资职工社保费给劳务派遣公司,但一来拿出的社保费是按当地最低标准计算,二来是劳务工中的农民工更看重到手的工资,社保机构如果民不告官不究,职工社保费用就省下来了。
无论什么性质的用工单位,在利益驱动下降低用工费用,致使劳务用工一度泛滥成灾。而劳动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得不严谨,把劳务用工这只“老虎”放出了笼子。全国总工会做过一个调查,2011年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约3700万人,占国内职工总数的13.1%.当用工单位欢呼劳务用工形式为企业减负时,劳务工只有无奈地忍受同工不同酬不同福利的不公平。笔者曾在一家烟草公司看到,劳务工的工资仅是正式合同工的1/4,福利与在册职工比就更少了。
要把出笼的“老虎”抓回去,老虎可能会伤人。何况,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时期,就业成为民生的第一要务,要谨防用工单位借限制劳务用工数量进行裁员,胁迫政府执法去当“睁眼瞎”。
把逃出来的“老虎”抓回笼子,需要经济处罚作为推手,还要防范劳务用工改头换面。让劳务用工泛滥,是不尊重劳动者和忽视公平正义的一个教训,教训会在纠错时付出代价。但也要考虑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诉求,需要改革为企业减负,而不是把减负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把逃出来的“老虎”赶回笼子,是防止错误延续,以免让社会付出更多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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