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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爱心,护卫善行的《慈善法》终于在昨日(9月1日)正式落地实施。法治轨道一经铺开,附着于慈善之上的灰色暗影,例如摊派募捐,就有了涤除的可能。新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我国,摊派募捐由来已久,甚至成为了一种不成文的规定:每次发生重大灾变,用人单位按照细分指标强行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善款”。变相摊派的现象也不少见,近日一昆明市民在注册公司时就遇到了社区盖章与慈善捐款绑定的“逼捐”怪事。
摊派募捐能够得逞,甚至流于常态的原因有二:道义正确与行政惯性。从初衷来讲,摊派募捐也是发自善心,为了救难。有了道义上的正确性,用人单位扣除“善款”就显得理直气壮,即使有个别不情愿者,在“一方有难八方来援”的公理面前,也只能是未曾开口先含羞。另外,摊派募捐是计划经济时代延伸下来的指标式管理逻辑的副产品,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主要发生在老师、公务员等群体中。习惯了各种评估指标、考核指标,员工对摊派募捐的指标自然是见怪不怪。
从结果来看,摊派募捐同样能够快速有效地筹集善款,支援灾区。但是,程序的失策却消解了善款的本意,抑制了公众捐献的热情,给慈善爱心带来了深久的挫伤。权力的介入,扰乱了慈善事业原本的秩序和情感体验,无益于爱心的传播,反而会由于胁迫而积怨,甚至会激发逆反与对立。
原是一泉暖流,却由于冰冷的行政指标的“注水”,徒增了一番违逆人愿的寒意。没有了自主自愿的底色,慈善也就变了味,既不慈,也不善,冷冰冰的指标,倒像是为了某些政绩目标服务而存在。
将越界的权力规正,让被“绑架”的爱心回归本位,为慈善事业的生长预留一块自由、洁净的沃土,这是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基础,也是法治社会应有的作为。
《慈善法》的落地实施有力地推动了这一进程,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揆诸整部《慈善法》的形成,诸多条款所体现出来的彻底性、人情味与民意含量,颇令人欣喜,其中,关于严禁摊派募捐的责任条款就是很好的印证。叫停摊派,为爱心募捐扫除了机制障碍,解除了权力和道义胁迫,并赋予其蓬勃发展的自主空间与活力,还原了慈善募捐原有的那份温情脉脉。
爱发于心方为善,法为善制方可为。期待在一个臻于至善、良法善治的时代,每一个温良之人,都能够满怀真意地播下心中的善种,援人玫瑰,予世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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