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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先行赔付理当全面推行
史洪举
//m.auribault.com 2016-08-25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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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3日,北京市工商局与天猫、京东、苏宁、亚马逊、国美等11家知名网络交易平台签署相关协议。根据协议,11家电商都要实施网络购物先行赔付制度,这是行政部门首次和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主体信息、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等数据交换。协议中明确,如平台经营者接到消费者投诉,经核实销售者确实存在过错,平台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包括退还购货款项或者赔偿损失。(8月24日《京华时报》)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先行赔付机制应该不是一个陌生词,如多家网购平台早已承诺“先行赔付”。但北京市工商局与各大电商平台所签署的先行赔付协议则有重大突破,值得称道,且有必要作为一项有效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制度全面推广。以此倒逼电商平台尽到监管审核义务,切实净化网络购物环境。

  当前的网购先行赔付制度尚不成熟,还受到一定限制,即电商平台不对所有商品承担先行赔付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受到损害,电商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电商平台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承诺的,应履行承诺。电商平台明知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除非电商平台有先行赔付的承诺,否则只有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或其他过错时方承担赔偿责任。

  无救济则无权利,只有网购者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维护消费者权利才不是一句空话。在网络购物纠纷依然多发,假冒伪劣产品仍然通过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背景下,让财大气粗,有能力,有技术也有责任的交易平台先行赔付消费者不仅正当,而且合理。有必要摒弃交易平台承诺后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做法,将先行赔付作为交易平台的基本义务全面推广,以此构造更健康有序的网购环境,让人们享受更好的网络消费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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