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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北京市工商局与天猫、京东、亚马逊、国美等11家知名网络交易平台签署相关协议。根据协议,11家电商都要实施网络购物先行赔付制度,这是行政部门首次和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主体信息、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等数据交换。协议明确,如平台经营者接到消费者投诉,经核实销售者确实存在过错,平台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包括退还购货款项或者赔偿损失。
先行赔付机制并不是一件新鲜事,此前,已有多家网购平台承诺先行赔付。但北京市工商局与各大电商平台所签署的先行赔付协议具有重大突破,且有必要作为一项有效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制度全面推广。
当前的网购先行赔付制度尚不成熟,还受到一定限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受到损害,电商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真实名称、地址等信息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除非电商平台有先行赔付的承诺,否则只有在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或有其他过错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应认识到,这种先行赔付有一定漏洞,难以让网购者的权利落到实处。除一些大型自营电商外,诸如淘宝网等C2C模式,均是规模较小的商家甚至个体户入驻电商平台,通过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该模式中,假如发生纠纷,商家很可能一走了之,让消费者索赔无门。即便交易平台能够提供商家真实信息,若商家赔偿能力有限,就可能出现难以足额赔偿消费损失的情况。尤其是,消费者与商家分散于天南海北,让双方以对话或对簿公堂方式解决纠纷,极大地耗费人力、物力、财力。面对可能四处躲避的无良商家,消费者的权利主张极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如果换作由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其后再向商家追偿的话,不仅没有法理障碍,还会让消费者的救济权利得以落实。一般来说,交易平台能以抽成、年费、点击费等形式从商家获取收益,商家销量越大,平台收益也越多,要求其对商家的过错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并无不妥。而且,通过实名认证、银行卡绑定、信用评价、收取保证金、控制资金流水等方式,交易平台能够切实掌控和监管商家。大数据背景下,这种掌控和监管力度甚至比工商、质检等国家机关更有力度,更有效果。再者,全面推行先行赔付,还能倒逼平台尽到更高的审核把关义务,进一步剔除不良商家,提高商家违法成本。
只有网购者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维护消费者权利才不是一句空话。有必要摒弃交易平台承诺后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做法,将先行赔付作为交易平台的基本义务全面推广,以此倒逼电商平台尽到监管审核义务,切实净化网络购物环境,构造更健康有序的网购环境,让人们享受更好的网络消费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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