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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劳动者权益还需全社会努力
杨飞
//m.auribault.com 2016-09-19 来源: 中工网—《陕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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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社部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6类行为向社会公布。

  悠悠万事,民生为大。就业是民生之本,其不仅关系着劳动者生活改善,更关系着家庭希望、人生尊严、价值实现。然现今一些用人单位却置劳动者合法权益于不顾,经常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上劳动者在就业方面又处于弱势地位,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情况下为“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保护,客观上放任了用人单位侵权行为。

  全面小康路上,劳动者堪为筑梦主力军,保护其劳动权益已经刻不容缓。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的确已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依法治国进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公布,就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办法》来看,其明确的公布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全称、登记注册号码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事实、处理情况等。对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公布重大社保违法行为,《办法》也相应作出规定。客观而言,《办法》如此规定也极具震慑力,能够有力促使用人单位履行自己的责任。当然,明确了公布内容无形中也使得《办法》更具适用性。

  千道理万道理,落实才是硬道理。对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行为,公开信息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必须确保公布能够发挥实际效果。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都能够确保《办法》落实。

  事实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责无旁贷。《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见无论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理由,用人单位都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义务。

  花开满树红,劳动最光荣。我们尊重劳动,绝不能流于文件里口号中,必须落到实际中来,必须体现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上。甚至于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个城市的治理和文明程度,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出台《办法》固然值得肯定,但我们更希望全社会都能重视劳动者尤其是底层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补足这块短板,让劳动者更有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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