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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于劳动争议,我们并非只有苦等判决被执行的唯一途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据媒体报道,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英语教师刘伶利因患癌症而被学校开除一事,近期有了转机。8月22日上午,该学院下发文件,称恢复与刘伶利的劳动关系,同时还作出了一份总额7.2万元的补偿方案。当日晚,该学院又向刘伶利家属作出公开道歉。
笔者注意到,因为无法接受被学校开除的处理结果,刘伶利曾于2015年5月向学校所在地的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0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关于开除刘伶利等同志的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也维持了一审判决。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刘伶利赢得了判决,但直至其因病去世,也没有等到学校主动执行法院的判决。
我国自1982年颁布《民事诉讼法(试行)》之始,即明确授权人民法院对于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人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针对“老赖们”的强制措施却甚少亮剑,以至于让社会公众真切地感到“执行难”。
刘伶利的遭遇让人同样看到,赢了官司但得不到执行,最后拿着一纸判决却无奈病逝。
法国著名学者米歇尔·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谈到,法律对公众的有效规训,不在于惩罚的严苛程度,而在于惩罚的必然性,即让民众在思维意识中建立“违法必定受到惩罚”的心理联系。在法治已经成为核心执政理念的背景下,当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研究部署破解执行难问题专题会议”上表示要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时候,现实中却依旧发生刘伶利至死等不到生效判决被执行的悲剧,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性,同时难免动摇民众对政策导向的信任与尊重。
如果说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显然,执行就是社会正义最后防线上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它关系到生效判决能否得到实现,它关系到民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及时的保障,它关系到全社会能否形成尊重法律、依法行事的整体心理和社会价值。因此,刘伶利因患癌症而被学校开除,直至去世依旧等不到判决被执行的悲剧,不应止步于赔偿与道歉,我们更应该通过这个悲剧看到民众在当下司法程序中的无奈,期待执行机关能够更加及时、有效地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让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人放弃侥幸心理,如此才能避免出现第二个刘伶利。
此外还要说的是,针对于劳动争议,我们并非只有苦等判决被执行的唯一途径。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以便于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其他情况紧急的”,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该规定的设立初衷同样是降低违法行为的损害。
刘伶利在癌症患病期间被学校开除,对于如此明显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刘伶利向劳动部门寻求过帮助吗?或者向法院申请过先予执行吗?如果刘伶利曾经试图寻求帮助,那么她遇到了什么样的对待?如果刘伶利不曾寻求帮助,原因是什么?是她不知道有上述法律规定,还是其他原因?
刘伶利悲剧的出现,或许并非仅仅是生效判决未得到尊重与执行的孤立问题,其背后反映的还有普法工作,民众法律意识,相关部门的积极履政等一连串的缺失。只要有任何一个环节能够做到“违法必定受到惩罚”,相信都可以提前化解刘伶利悲剧。(作者系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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