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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
王祥山
//m.auribault.com 2017-11-09 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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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 “实在管用”“系统配套”“中国特色”,从内容、形式、价值等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应当“是什么”的重大问题。

  ●凡是有利于实现强军目标的立法项目应大力推进,不利于实现强军目标的要坚决舍弃。

  ●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应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把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全面从严治军,推动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前提和基础是提高军事法规制度的质量。贯彻落实十九大的决策部署,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必须高度重视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切实将其作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和依法治军的重点任务,只争朝夕,紧抓快干,务求尽快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准确把握体系完善的时代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主席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改革完善军事立法体制机制,抓好重点立法项目落实,一批改革急需、备战急用的军事法律法规陆续制定颁布或修订实施,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但同时应该看到,我军的法规制度仍带有较浓的机械化半机械化时代痕迹和计划经济色彩,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快速推进,特别是改革强军战略的深入实施,对军事法规制度的立改废释提出了十分强劲的需求。对此,习主席指出,要着眼改革急需、备战急用,做好法规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对现有法规制度,要进行全面清理,加快构建实在管用、系统配套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这一重要指示,直面军事法规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构建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目标指向和标准要求,我们必须准确理解,切实用以指导军事立法实践。

  “实在管用”,从法的适用角度,明确了军事法规制度的质量标准,要求军事法规制度应当是符合军事发展规律的良法,是满足官兵需求的善法,是能够指导军事行动、建立军事秩序、维护官兵权益,在军事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的有用之法。“系统配套”,从法的形式维度,明确了军事法规制度的体系标准,要求军事法规制度涵盖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形成一个门类齐全、层次分明、上下连贯、结构严谨的有机系统。“中国特色”,是坚持走中国特色强军之路在军事法规制度建设领域的自然延伸,要求军事法规制度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军情,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形势下军事战略方针。“实在管用”“系统配套”“中国特色”,从内容、形式、价值等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应当“是什么”的重大问题,三者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共同构成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时代要求。

坚持以强军目标引领军事立法

  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离不开军事立法的强力支撑。习主席指出,要用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提高军事法规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是统领军队建设、改革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总纲,是新时代我们党建军治军的总方略。坚持以强军目标审视和引领军事立法,反映了军事立法鲜明的时代要求,指明了军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点任务和努力方向。

  应着眼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坚持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相适应,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衔接,加强军事法规制度体系顶层设计和长远谋划,科学设计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内容范畴和框架结构,把强军目标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军事法规制度建设的各领域全过程,细化为军队建设和部队行动的基本规范、官兵行为的基本准则,形成聚焦强军目标、服务强军实践的鲜明立法导向。

  围绕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明确立法标准、理清立法思路。凡是有利于实现强军目标的立法项目应大力推进,不利于实现强军目标的要坚决舍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主席和中央军委围绕实现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提出一系列重大方针原则,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军事法规制度建设,首先要把这些重大战略谋划和战略设计落实好,及时将强军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和规律性认识上升为法规,充分发挥法规制度对实现强军目标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习主席强调,要完善立法机制,规范立法权限,加强立法顶层设计,把立法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治质量,直接影响法规的适用性、操作性。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应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把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改进军事立法方式。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应当采取书面、网上以及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官兵的意见。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征询立法项目、委托无利害关系的有关院校、科研机构草拟军事法律法规草案等方式,拓展军事立法的途径。从立法计划编制到起草、论证、审议,再到法律的颁布、编纂、修改等各个阶段,都应增强军事立法的专业性、科学性。

  完善军事立法机制。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立法项目,有关管理职能权限不够明确,由机关部门承担起草任务确有困难的,应明确由有关法制工作部门牵头组织起草。其他由有关机关部门起草的军事法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提前参与,加强对起草工作的指导,避免立法部门化。改变过去“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更加注重质量优先、立改废释并举,实现从粗放立法向精细立法转变。为了保证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一定要具体可行,避免法律规范与政策规范相混同,确保立法务实管用。

  加强军事立法评估。军事法规发布实施后,要对其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施效果等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例如,有的法规出台后很快被束之高阁,未能有效发挥对军事生活的规范作用,这就需要我们认真评估并找出问题所在。同时,这种做法也是在为以后的立法积累经验,总结教训。

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军事立法

  “法与时转而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作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这就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对现有军事法规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体制要求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该整合的整合,条件成熟时组织军事法典编纂。

  应着眼改革急需、备战急用,抓紧制定完善联合作战法规、战备法规、部队建设管理主干法规、改革配套法规等,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急需急用的法规制度尽快出台。

  我军要履行好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职责,离不开法律跟进保障。应加快制定完善海外保障基地运行管理、海外军事力量运用等方面法规制度。

  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围绕制定网络、太空、深海、极地等新领域新空间相关国际规则的博弈十分激烈,都力图主导国际规则制定、形成有利的国际法律环境。军事立法应密切关注这些领域国际立法动态,适时提出中国方案,增强我们在国际军事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作者单位:军事科学院军事法制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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