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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的“制度体检”
蒋宗珍
//m.auribault.com 2016-04-14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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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是基于良善社会之培育,还是对现存民间慈善乱象的解决,都需要法律以其制度正当性介入并保护善的基本存在。

  今年3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标志着从2006年提案讨论起,十年磨剑,中国慈善制度体系终得建立。那么,慈善立法目的究竟为何?

  慈善事业是社会的良心之镜,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总体健全程度。慈善立法固然可以理由多多,但基于人的为善情怀,立法目的只为保护基本的社会公共精神,即“法律当不伤及善”的原则。因此,当前我国立法机构更多地考虑通过法律调整慈善行为,对慈善发展进行“制度体检”。

  从立法目的来说,法律当在不伤及善的原则下更好地保护善。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成果的普惠化,民间财富积累和慈善事业同时得以快速发展,慈善行为的社会总量和慈善事业的发展结构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缺乏法律规制,社会慈善行为难以得到一致认同,内部管理和慈善渠道的操作规程缺陷,也常常导致出现“因善受伤”事件。比如微信朋友圈呼吁捐助出现了不少影响广泛的诈捐事例,而“郭美美事件”长久地伤害了公共机构的慈善声誉。显然,由于法律规制的缺位,一般公民或法人无法依据法律或章程对照社会或个体慈善行为的合法性,使得自发的慈善行为或刚刚规模化的慈善事业出现了不少乱象,而由于网络平台的即时性,一个极小的慈善事件失范,往往都在舆论上演绎成对善的公共伤害。因此,无论是基于良善社会之培育,还是对现存民间慈善乱象的解决,都需要法律以其制度正当性介入并保护善的基本存在。

  从立法功能来说,法律通过其强制引导,使善得以最大限度的弘扬。制定一部符合我国慈善事业运行的专门法律,检视我国慈善活动的现状,并对之进行统一规范,一方面以治理我国社会慈善活动中的乱象,保障良好的慈善行为得以弘扬;另一方面通过合理规制,在主体定位、地域规制、行为规制、财务信任、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到章制明晰,有法可依。这也意味着通过立法承认法与道德之间的固有张力,即法律不仅要保护善、鼓励善,更要规范善,以避免因制度缺位而使得大量慈善行为被伤害、被压制,保障善得以最大限度的弘扬。慈善是对良心怜悯的敬畏,对道德律令的崇尚。法律站好道德的底线,引导社会求善、懂善、行善、慎善,而这正是法律在面对慈善时的审慎原则。

  从立法价值来说,通过立法预测和立法导向,更好地释放社会的慈善活力。古人云,“立法施教”。立法的价值在于避免法律过多介入慈善行为,导致法律与道德的急剧冲突,使得本应由道德引导的善受到法律伤害;或者法律干预不足,纯粹依靠道德号召施行慈善行为,而使社会总体慈善沦入作秀或伪饰,进而使善受到道德伤害。针对我国慈善事业的“民间慈善”和“全能政府”各自的不足、慈善事业发展缺少宏观性顶层设计以及慈善发展往往遭遇信任不足、监管失调等新问题,如何通过立法既赋予民间慈善活动更大自主权,让社会慈善活力不断孵化、成长,又能通过科学的规范体系,培育社会慈善组织、完善社会救助保障、创新社会和谐治理,不断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和勇气,而这正是慈善立法的价值所在。

  法律不能强迫人行善,但法律的优秀精神在于为善提供程序保障。通过立法对慈善进行“制度体检”,不仅要求社会运行需要倡导慈善行为,更要通过法律对施善者予以关怀。只有这样,慈善法才是一部“保护善的法”。(作者系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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