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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变成纳税人实惠
姚轩鸽
//m.auribault.com 2015-11-24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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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则要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凡是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最容易变成纳税人“实惠”的税收优惠政策。

  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我国政府在遏制经济下滑、改善新供给形成和扩张的动力不足,促进经济尽快向上反弹复苏等方面,已经出台了很多应对性的税收优惠等政策与措施。比如针对小微企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还有以“营改增”为代表的结构性减税措施等。这些政策与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成效。比如截至2014年底,中央对小微企业的减免税款,就达612亿元;而“营改增”带来的减税,合计已有1918亿元。只是相对于2014年23.67万亿的政府收入,这些减税举措显然远远不够,继续减税的空间仍然很大。

  这些税收优惠等政策与措施,为中国经济的复苏与向上反弹奠定了一定的前提与基础,其功不可抹杀。问题在于,就这些已经出台税收优惠等政策与措施的实际效果而言,也就是如何成为纳税人最大的“实惠”而言,无疑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跋涉,也有很多的障碍与阻滞需要跨越。

  毋庸讳言,所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与实施,都意味着政府收入的减少,意味着政府当下公共资金可支配权力的消减。就纳税人而言,则会因为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的先天性信息不对称问题,也难以真正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惠”。或者因为他们不知道政府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因为他们不知道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与自己的实际关系有多大,实际效用有多大等。事实上,即使纳税人知道政府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一个能不能、值不值得享受这个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这是因为,如果一个纳税人享受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所需付出的成本远远超过了其心理界限与承受力的话,任何理性的纳税人,都不会主动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

  常识就在于,每一个纳税人的逐利行为,都是要计较、要算账的。如果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要实实在在成为纳税人的“实惠”,其实施的成本就不能太高。一方面,征税成本不能太高,也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成本同样不能太高。另一方面,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成本也不能太高。比如,按照税收优惠政策本应享受10万元的税收优惠,如果要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所需付出的成本,诸如金钱、时间、机会等成本远远大于这个数字或纳税人心理界限的话,任何理性的纳税人,都不会主动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

  毋庸讳言,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成本的无谓增加,既有税收制度滞后的一面,也有税务机关及其人员观念落后、能力较低、办事效率不高等方方面面的原因。自然也存在一个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相互协作与配合效率的问题。比如,如果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设定了一个优惠的前提条件——需要政府其他部门认定资格或审批的话,那这个政府相关部门的办事效率,同样会影响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用与效率。

  但根本说来,税收优惠政策本身的优劣,比如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意性问题,即是不是大多数纳税人所真正期待的税收优惠?比如,遵从以人为本治国原则,允许增值税人工工资全额抵扣等问题?以及税收优惠政策本身的公正平等性问题,即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否符合公正平等原则的问题?或者说,征纳税人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纳税人之间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否符合完全平等原则的问题?征纳税人之间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纳税人之间非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否符合比例平等原则的问题?等等。

  当然,最终则要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凡是有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最容易变成纳税人“实惠”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最具实施原动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作者系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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