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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安全装上法律的笼子
刘友华
//m.auribault.com 2016-04-29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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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拥有超过7亿网民的互联网大国,互联网该如何治理,如何进行网络安全立法,使互联网更好惠及人民,更好维护网络安全,更快建成网络强国,是我国互联网未来发展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4月19日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以体系化的法治思维,明确了未来互联网法治的方向和实现路径。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为网络安全装上法律的笼子,要从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确立网络主权,明晰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是网络安全法治的前提。网络安全与数据主权,是大国家安全观的重要部分,在大数据时代更是如此。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发展要同步推进。古往今来,很多技术都是“双刃剑”。从世界范围看,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并日益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国防等领域传导渗透。大国网络安全博弈,不单是技术博弈,还是理念博弈、话语权博弈,因此,在国际交往中,应倡导尊重网络主权与数据主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同时,在国内加强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立法,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大数据战略,加强大数据管理,保障公众隐私、数据权,尤其要确保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数据安全。

 第二,明确主体责任,强调国家与企业齐抓共管,是网络安全法治的基础。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需要政府、企业与公众的共同参与。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在享受互联网开放、共享利益的同时应加强自律,主动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承担起保障数据安全的义务,合理承担假冒侵权产品监督之责;另一方面,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如加快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立法进程,依法治理网络空间,警惕新技术新业务的风险蔓延,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法行动,依法监管,化解风险,形成国家、互联网企业齐抓共管、良性互动的治理格局。

第三,严格产权保护,规范竞争秩序,促进互联网快速、有序发展,是网络安全法治的根本。“有恒产者有恒心”,严格的产权保护是互联网企业快速发展的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既是企业本身的需要,也是国家发展的需要。只有产权得到有效保障,企业才有动力推动创新,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反过来有能力更好保障、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因此,应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立法,控制恶性竞争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国家利益、更好服务公众;依法监管,加强打击利用新技术手段的网络诈骗,如打着“网络金融”旗号非法集资、给群众带来严重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e租宝、中晋系案件,为互联网竞争提供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自主创新与核心技术研发,是网络安全法治的源动力。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核心技术要取得突破,必须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互联网领域的假冒、违法侵权行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创造功能,鼓励和支持企业成为创新主体、产业主体,推动前沿技术布局与核心技术研发;完善成果转化相关立法,加强网络新技术成果转化,提高企业在全球互联网产业链、价值链的整合能力。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是“十三五”时期的重头戏。因此,从主权、主体、产权、环境与动力等方面加强立法,为网络安全装上法律的笼子,正确处理好安全和发展,开放和自主,秩序和自由的关系,不能让网络空间成为法律的不毛之地,无疑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内容。(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湘潭大学基地、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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