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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索赔定敲诈须慎重
沈海平
//m.auribault.com 2016-01-20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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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男子李某购买了4包今麦郎方便面,食用后出现腹泻等不适症状。李某经自费检测,发现方便面醋包汞含量超标4.6倍后,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然而,李某不仅未获得任何赔偿,反被对方以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向警方报案。近日,法院一审判定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某知名消法专家透露,近年来全国因打假而被拘捕的有18人,其中3人被判有罪并获刑,15人被作不起诉处理或被判无罪。每当发生这类案件,都会在法律界乃至社会舆论中引起巨大争议。从因维权或打假而实际被判有罪的人数仅占六分之一的事实看,法律界及社会舆论中多数人并不认同维权(即使是“过度维权”)和打假行为存在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法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承认了“知假买假者”的消费者地位,并给予其“消法”保护。然而,上述李某一案再次告诉人们,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维权时,头顶上依然高悬着“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有落下的可能。

  问题的关键是,何为“敲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维权和敲诈的分界在哪里?依刑法法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其本质要素包括:一是目的的非法性,即无法律依据而意图占有对方财物;二是手段的强制性,区别于抢劫罪的身体强制,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即通过威胁、恐吓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交出财物。不过手段(威胁内容)本身并不要求具有不法性,如以告发犯罪相要挟胁迫对方交出财物,告发犯罪当然是正当合法的行为,其不法性在于意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的一个最为特别之处,也许正因如此,给一些人造成(非理性)维权行为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错觉。

  这个问题有争议,笔者个人认为,维权和敲诈存在着绝然的分界。

  首先,维权显然具有目的正当性,即使提出天价索赔,也不意味着就是非法的,因为被侵权人自身也知道,其索赔要求不可能实现,之所以提出天价索赔,更可能是一种博弈策略。另一方面,世界各国法律对于消费侵权大多支持惩罚性赔偿,因为消费侵权造成的损害往往较小,如果仅仅将赔偿等于损害,根本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因此索取远大于损害的赔偿具有一定的合法性。

  其次,威胁向法院提出起诉、向媒体曝光,是消费者正当合法的维权行为,与敲诈有别。其不仅不具有非法性,反而是于社会有益的。至于有意夸大产品质量瑕疵、故意诋毁企业声誉,则可能涉及另外的犯罪,与敲诈勒索无关。

  第三,判断是否构成敲诈,不能仅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想占有对方巨额财物),还要看所使用手段是否具有足够的精神强制力,是否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交出财物。一般而言,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即使威胁提起诉讼、向媒体曝光,向生产者索取天价赔偿,都不足以使生产者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交出财物。因为面对天价赔偿要求,生产者完全可以断然拒绝,且生产者同样拥有足够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是在其可以使用的法律手段中,不应包括直接提出敲诈的刑事指控。(作者系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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