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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这对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中国特色法学生长并植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块土地之上,坚持和弘扬法学理论体系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是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的必然要求。当前,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应当坚持以下几点。
坚持科学性
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科学性是法学最基本的属性,否则就可能只有“法”而没有“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必须秉持科学精神、采用科学方法、遵循科学规律。
科学精神包括理性精神、批判精神、求实精神、探索精神、创新精神。科学方法是观察法律现象、研究法律对象、回答法律问题、构建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的手段、措施和方式。英文“Law”的基本含义是指规律。这里的规律,既包括自然规律,也包括社会规律和人类生存发展规律。法律科学就是要发现规律,把握规律,驾驭规律,使法学理论和法治体系体现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基本特征和内在要求。
重视实践性
法学本质上属于应用之学、实践之学。实践性是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属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的唯一标准。法学是实践应用之学,要求宪法和法律不是“闲法”和摆设,必须得到尊重和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集中反映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实践性特征,折射出作为宪法法律理论支撑的法学理论的实践性。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不仅要研究概念、原则、范畴、价值等基本法学问题,构建宪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法学科学体系,研究法律规范创制、法治体系建设、法治运行机制等重大法律问题,而且要关注和回应社会现实需要,深入研究如何把“纸面上的法”、“条文中的法”切实变为“生活中的法”、“行动中的法”等法治实践问题。中国特色法学创新的动力来自于实践,法学研究的成果服务于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完善。
坚持政治性
政治性是由法律(法治)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和执政党党性等要素决定的,是法学的基本属性。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的政治性,最核心的是执政党的党性,体现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阶级性、国家意志性、执政党党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的本质特征。
理解和坚持法学理论的政治性,应当把握好以下重点:一是要处理好党和法治的关系,这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二是坚持党的领导和法治的统一。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三是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四是执政党必须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紧密结合起来。五是执政党应当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法治观的中国化,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研究、建构和宣传,不断提高全党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法治理论水平,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能力。
体现人民性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人民共同意志。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种本质特征,决定了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必然具有鲜明的人民性。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要求法学理论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至上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二是坚持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三是坚持立法为民和民主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四是坚持执法为民和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五是坚持司法为民和司法体制改革,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六是坚持政法为民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体现包容性
中国特色法学理论既继承中华法文化的精华,又学习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学原理的基本立场观点方法,又重视中国共产党长期法治探索的实践创新,具有兼收并蓄、求同存异、开放创新的包容性。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构建道路,把法学理论创新植根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实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包容性是我国加快法治建设和推进法学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中国法学理论体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充分体现了它的独特文化特征和深厚文化底蕴,充分展现了大国法治文明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重视创新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学理论的繁荣发展,经历了不同阶段,大致采取了引进、模仿、改造、探索、创新等不同模式。在全面依法治国新起点上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最重要的是必须坚持实践探索基础上的法学和法治理论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其精神实质和方法论要求,是完全适用于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构建的。
事实上,中国法治建设的每一次重大进步,中国法学理论的每一项重要发展,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法治和法学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水平。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需要不断解放思想,积极改革探索,敢于超越:一是超越“言必称西方”的西方法学中心主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发展道路;二是超越主导法学话语体系的“西医法学”理论,走“中西医法学”相结合并以中(中国法治国情)为本的法学发展之路;三是超越法治形式主义和法治工具主义,超越法治万能主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结合;四是超越法治虚无主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法治在构建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总之,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是一个长期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的过程,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任何时候都不能偏离这个方向和道路。(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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