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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晓卉观点
国企改革必须坚持“全民所有”的理念:政府必须从“全民所有”高度考量国企改革政策的导向、评估改革措施的效果;企业管理者必须以“全民所有”原则约束其权和利的行为,尊重职工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产权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国有企业究竟是“国家所有”还是“全民所有”,这是关乎国企改革成败的根本性问题,也是国企改革政策制定的逻辑起点。国企改革30多年,这个问题实际上也一直困惑着改革的实践。
新中国建立了以“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为主要形式经济体系。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就是指全国人民所有、国家代表人民经营的企业。国营企业奠定了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经济支柱,职工是国营企业的主人。国营企业的发展有辉煌也有艰难。在那个众所周知的特殊年代,经济计划被政治挂帅干扰,国营企业的生产秩序也随之混乱。为扭转国营企业效率低下、亏损严重的局面,开启了以国营企业为中心环节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土地承包制的出现,城市的国营企业也实施了经济指标承包的改革政策,之后又实施了转换经营机制、下放企业自主权的改革。改革加码了物质刺激力度,国营企业的低效率局面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政策制定接受了一个理论研究结论:国营企业全民所有等于谁也没有,主体缺失则“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这是国营企业问题的根本。基于这样的判断,1988年9月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则开始使用“国有企业”这个概念,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企业”究竟是“国家”所有还是“全民”所有呢?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也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经济和国有资产都是全民所有的,那么,国有企业究竟是谁所有呢?
如果说“全民所有”是国营企业“产权主体”缺失的话,那么“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又是谁呢?如果认定其为“国家”,又把国家理解为政府的话,以此推理则国有企业即政府所有的企业。基于这样的逻辑,貌似解决了国营企业“政企不分”的问题,遗弃了“全民所有”的理念,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失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此可见,政府只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并不等同于“国家”,所以,把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理解为政府,显然有悖于宪法精神。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从这些规定我们完全可以做出这样的判断: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权依然是“全国人民”,而绝非是“政府”
虽然有“名不正则言不顺”,但是,称“国企”是“国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并非本质问题。国营企业最早也被称作“公营企业”,是相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依然存在的私营企业而言的。公私合营以后,以示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区别,使用了“国营企业”这个概念,使用这个“营”也是基于历史上的“私营”、“公营”语言的惯性,实际上社会也流行使用“全民企业”以示与“集体企业”的区别。使用“国有企业”除了理念的问题,还有一个原因即相对于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外资”、“合资”等企业,以出资人划分企业类型而形成的称谓。毋庸置疑,“国营”改“国有”,确实使国企改革的逻辑、思路、理念和措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还是“全民所有”,决定着改革的方向、改革的对象、政策的着力点和改革的结果以及人们的行为价值取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这个明确的判断:“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这是对过去“国有企业”所有权“国有”理念的澄清。基于这样的判断《决定》严正指出:“人民是改革的主体”,“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等等。
总结经验和教训,国企改革必须坚持“全民所有”的理念:政府必须从“全民所有”高度考量国企改革政策的导向、评估改革措施的效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则必须用“全民所有”的逻辑勤勉履职,并非简单地逐利;企业管理者必须以“全民所有”原则约束其权和利的行为,尊重职工权益、履行社会责任;职工以“全民所有”的主人翁使命感和责任感行使参加和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为企业健康发展贡献才能和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