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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格拉斯·诺斯(1920年11月5日—2015年11月23日)
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North,1920-2015),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今年11月23日,诺斯因食道癌在美国密歇根州的家中去世,享年95岁。诺斯1920年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市,1952年获得加州伯克利经济学博士学位。诺斯是新经济史的先驱者,由于建立了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制度变迁理论”,获得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诺斯曾任《经济史杂志》副主编、美国经济史学协会会长、国民经济研究局董事会董事、西方经济协会会长等职务。历任华盛顿大学经济学教授、剑桥大学教授、胡佛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圣路易华盛顿大学鲁斯法律与自由教授及斯宾塞·俄林教授。
诺斯的主要著作包括:《1790-1860年的美国经济增长》、《美国过去的增长与福利:新经济史》、《西方世界的兴起:新经济史》(与罗伯斯·托马斯合著)、《制度变化与美国的经济增长》、《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理解经济变迁》、《暴力与社会秩序——诠释有文字以来的人类历史的一个概念性框架》(与J.J.Wallis和B.R.Weingast合著)、《暴力的阴影下:政治学、经济学与发展问题》。
A
新古典诺斯
他对经济学的贡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用制度经济学的方法来解释历史上的经济增长;重新论证了包括产权制度在内的制度的作用;将经济学拓展到新古典经济学预设为背景而不予研究的领域——制度,极大发展了制度变迁理论,特别是后期对大范围、演化时间尺度上的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理论。鉴于他建立了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制度变迁理论”,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因其“用经济理论与数量方法解释经济和制度变迁而在经济史方面的新研究”被授予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无疑,诺斯的大部分研究尤其是他的早期研究,完全是新古典范式的,处处充满着成本收益计算的最大化思维,只不过,他处理的对象不是新古典的常见主题——组织、制度、产权、交易费用、国家和意识形态,其中,意识形态理论的提出是诺斯试图摆脱个人主义、理性经济人假设的新古典约束的尝试性和创造性努力;但晚期诺斯提出了“适应性效率”等演化范式的概念。
早期的经济史研究。与技术、人力资本等因素导致工业革命和西方世界兴起的传统观点不同,诺斯在1960年代“关于海洋运输生产率”和“美国经济史”的经验研究发现,在没有发生重大技术进步时,海洋运输的生产率却得到极大提高,这源于船运制度和市场制度发生变化,从而降低了海洋运输成本。一个理论线索初现端倪:制度重要!于是在1973年出版的名著《西方世界的兴起》中,诺斯正式提出一个令人惊讶的理论解释:产业革命不是现代经济增长的原因,它是一系列先行发生事实的结果,它本身就是增长。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而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私人所有权制度(包括传统要素的私人所有权和专利私人所有权)以构成一种制度激励,将个人的经济努力的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在那个时候,诺斯就明确地提出了后来被布坎南发扬光大的作为交换的政治学的政府观,即政府在提供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上至关重要,但政府是一种特殊组织,在一个交换合作的经济社会系统中,政府提供以保护和公正为核心的一揽子公共物品而收取税金作为回报。诺斯意识到,政府界定和执行私人所有权保护、降低交易费用,由于规模经济其本身的费用低于私人自愿保护团体(如镖局)的费用,而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这种规模经济越发显著。也就在这一时期,诺斯已经初步提出了“诺斯悖论”,政府会受到短期和直接利益的驱使,它为维护“专有的垄断权”,特定时期内政府面临的财政困境可能导致对某些不会促进经济增长的特权的保护,因此历史演进并不能保证一定会出现生产性的制度安排。诺斯发现,英国作为工业革命的发祥地,为工业革命登场搭就舞台的乃是此前一系列制度创新:工业管制和行会权力下降、专利法和知识产权制度(如1624年英国的“独占法”)、股份公司制度促进了劳动和资本自由流动,降低了交易成本。议会至上的确立和习惯法所支持的所有权制度的强化将政治权力置于新经济机会的那些人手中,并且有利于保护和鼓励生产性活动。诺斯认为自己的这一结论无甚新意,因为马克思和斯密也都把成功的经济增长看作由有效的所有权的发展决定的,而他们的追随者则忘记了这一点。但诺斯指出,马克思没有认识到经济增长并不是不可避免的,斯密则没有告知我们怎样保证有效率的政府会发明和维持一组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所有权。诺斯的经济史研究表明,人类发展中的合作与竞争形式以及组织人类活动的规则及其执行机制才是经济史的核心。通俗地说,组织与制度才是经济史的核心关键。
在1982年的著作中,诺斯更加侧重经济史的制度理论研究,正式提出了他独具风格的制度变迁理论。经济学意义上的制度,诺斯定义为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和道德、伦理的行为规范或博弈规则,这些规范或规则旨在约束逐利行为。制度包括三部分: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制度变迁和技术创新具有相似性,推动制度变迁和技术进步的行为主体都追求收益最大化(或满意利润),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之比对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决定性作用,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就会推动制度变迁。诺斯后来越来越认识到,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因素而非技术因素,技术进步、资本积累、规模经济、教育和人力资本等原来被视为经济增长源泉的那些因素本身就是增长。那些没能实现经济增长的经济体,只能从制度上寻找原因,即该社会没有在制度方面做出努力为创新活动提供激励,没有在制度上做出安排以阻止“搭便车”,或者创立和行使产权的成本超过收益。
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三大基石。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降低交易费用,而鉴于交易或更一般的交换和贸易在结构化人类合作、分工和专业化具有根本意义,那么在解释长期经济增长时,作为降低交易费用装置的“制度”就绝对不可忽略。财富根源于分工和专业化,而分工和专业化是需要费用的——制度就是为降低这种费用而设的。一般而言,清晰界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权,有助于降低不确定性以及降低机会主义行为可能性。诺斯把产权理论与国家理论相结合,认为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因此国家最终要对造成经济增长、衰退或停滞负责。诺斯认为,当暴力潜能在公民之间平均分布时便产生契约性国家,而不平均分布时则产生掠夺性国家。在经济学视野下,国家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国家以保护和公正为核心的一揽子公共物品换取税收;二是国家为使自己收入最大化而为不同的集团(或阶层)设定不同的产权;三是国家总是面临其他国家或潜在统治者的竞争威胁。在这一设定下,诺斯提出国家面临持久的两难权衡,既要使统治者的垄断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使全社会产出最大化。这一权衡的背后的实质是短期和直接成本收益和长期、间接成本收益的计算。
1990年代,诺斯认识到现有制度变迁理论必须突破新古典框架约束,开始引入演化因素。围绕人类合作、制度分析的行为假定、人类交换中的交易费用三个基础性问题,诺斯探索的触角引向那些可能决定非正式约束的决定因素,如“感知”、“意向性”、“心智结构”和“信念”。个体通过基因遗传、文化传统和个体经验中学习,由此习得心智结构,心智结构决定信念,信念体系决定制度框架。诺斯认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约束相互依赖、相互嵌套构成“制度矩阵”,这就解释了一些发展中国家进行简单直接的制度移植为什么难以成功这一长期困扰理论界和政治家的难题。没有相匹配的非正式约束的发育和演化,再正确和成功的正式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某些时候,正式规则的变动需要非正式规则相应调整,而另一些时候,非正式规则的调整也需要正式规则作出及时修正。诺斯指出,正式制度只是形塑人们社会选择约束的很小一部分,社会和经济交往中普遍存在的乃是非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主要是指人们的行事准则、行为规范和习惯,它来源于演化中的文化传统的逐代传递。从演化速率来看,非正式约束的演化要慢于正式规则,这可能是制度变迁中路径依赖的原因之一。
诺斯认为,组织和(经济的或政治的)企业家是制度变迁的主角,他们构成社会博弈中的玩家。企业家运用他们的才能来发现获利机会、估计成功概率、用组织的资源来冒险以获取潜在收益。对于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诺斯认为是“相对价格的根本性变动是制度变迁最重要来源”,因为相对价格变动可能改变人们的偏好、激励、行为方式甚至心智结构。此外,人类文化群体之间在选择压力下的模仿和学习、征服和暴力革命也是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一个完备的制度变迁理论必须既能解释成功的经济,也能解释失败的经济。前面谈到的“路径依赖”是诺斯用来刻画制度变迁路径的重要概念。作为复杂适应系统,嵌入到经济社会系统中的制度变迁具有非线性特征、不可逆性,于是,一些非常微小的历史事件可能导致某些制度产生并沿着特定路径长期存在。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与技术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具有相似性,发展路径一旦锁定在一个特定进程上,网络外部性、组织学习过程产生的沉没成本等就可能强化这一进程。作为经济史家,诺斯详尽地挖掘了经济史上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对比研究,如西欧的英国和西班牙、美洲的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等在经济绩效上表现出的强烈反差。
没有什么能够保证制度变迁总是导向持续的经济增长方向,但是观察历史上那些导向了持续经济增长的制度特征和导向了衰退和停滞的制度特征是可能的。在前者,存在如下共同特征:政府实施和保障产权的信念的确立、政府权力和政府行为及其自由裁量权受到实质性宪法约束、议会对财政的约束和控制等,由此导致“非人格化交换关系”的不断扩展和强化,经济增长和政治自由二者形成互利共生的良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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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化的诺斯
在1990年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诺斯的制度分析已经涉及演化元素,例如他谈到要解释19世纪奴隶制的消亡,除非诉诸“将一个人拥有另一个人的合法性的挂念的转变考虑在内”,我们无法解释这一现象。一旦诉诸这种解释,就与新古典的稳定偏好假设相冲突。诺斯明显认可了“偏好是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因为心理学研究和历史经验已经告知我们这是确凿无疑的。诺斯还明确接受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和过程理性假设,因为诺斯发现动机因素和对环境的识别两个因素是用新古典范式来研究制度变迁所缺失的环节,真实生活中的人解决问题的方式显然不是在完全信息条件下以完备理性方式行事的。在上书中,诺斯初步涉及经济社会系统演化的逻辑。诺斯显然赞赏社会生物学家与经济学家的工作结合起来,他大段引述了将生物演化模型引入经济社会分析的先驱性经济学家杰克·赫什莱弗(Jack Hirshleifer)。演化总是发生在群体现象中。一个国家的经济演化就是一群群个人、贸易单位之间相互关系变化的产物。演化模型代表了一种持久性(遗传/复制)与变化性(变异、创新)的结合。它必须同时包含不变的和变动的因素。如果一个系统被认为是演化的,那么即使是其中变动的因素也必须是可遗传的。经济社会演化主要涉及社会组织(其实包含个体、组织、产业和国家等多层级)的不同模式所表现出来的成长或存活的差异性。其中,其主要遗传成分是稳固的社会惯性,而有意识的教化则支持这种社会惯性。至于变异方面,则与突变(当我们学习传统时发生复制错误)相似。此外,自然选择同样有效。最后,模仿和理性思考构成了社会经济变异的额外、非基因的来源。诺斯的这一段引述,大致概括了经济社会演化的一般逻辑:复制机制、变异机制、选择机制及彼此相互作用和循环运作。诺斯关注经济社会演化模型中的效率的含义、动机的扩展。演化模型中的效率是群体适应性优势,演化模型中的动机包括了利他主义、亲社会偏好等新古典所排除掉的人类行为方面。(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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