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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一女二嫁”案
有一起“一女二嫁”案,虽然最终调解成功,但我至今仍猜不透企业为何这样做。
2016年8月9日,一位劳动者要求法律援助,静安区法援中心立即找到我。由于同月18日就要开庭,我马上赶了过去。
经过详细询问,我大致对案件有了一个了解。这位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担任运花工,每个工作日都要搬运花木,这家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12月24日,他在搬运时,花盆砸在脚面上,造成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养伤,他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做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同意,认为他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是因为他个人原因造成的。无奈之下,这位劳动者便于2016年5月27日,自行前往工伤认定中心。经认定,他的骨折为工伤。
2016年7月1日,这位劳动者又做了工伤鉴定,被确定为工伤十级。本来,这件事实清晰的案件应该不存在任何争议。哪知,用人单位却提出,该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保都由另一家企业发放与缴纳,其工伤应该找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的单位。
由此,一起简单的工伤案,变成了“一女二嫁”案。
那么,这位劳动者到底该找哪家单位维权呢?我经过前期调查,发现这两家单位是关联企业,基本属于“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性质。但是,打官司如此辩论,还是有理说不清,无法证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哪家。
我便静下心来,对整个案件进行了评估。劳动者自行前往工伤认定部门认定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并没有反对;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该单位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任何异议;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该单位还是没有异议。直到劳动者索赔,该单位才提出反对意见。显然,由于社保由另一家单位缴纳,工伤赔偿的话,这家单位要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此案关键点,就在于社保无法支付工伤赔偿,所以这家单位不认可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找到问题症结后,我仍然把这家单位列为用人单位。庭审时,我就此展开答辩。对方提出调解,考虑到“一女二嫁”的复杂性,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我就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就业补助金等,提出了调解方案,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协议。
坦率说,至今,我仍然搞不清楚这家单位为何要让另一家企业发放工资、缴纳社保,其真实意图何在?但通过此案,我也想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应聘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查看社保记录时,劳动者一定要仔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免造成日后的争议。我也想提醒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用工、社保缴纳等,应该保持一致性,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单位同样会很“受伤”。
我宁愿相信,单位发生“一女二嫁”的事,是因为工作不慎造成的。
查明“真假承包”案
在我法律援助代理的案件中,我发现,劳动关系认定的争议最多。
2014年至2015年,一位劳动者在一家小区物业从事车库管理员工作。2016年,该小区物业由于管理不到位,被小区业委会炒了。2016年5月9日,一家新的物业公司入驻,该物业公司重新招聘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
这位劳动者虽然被留用,仍然负责车库管理工作,但物业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两个月后,由于他没有拿到工资,社保未缴纳,便申请了劳动仲裁。
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这位劳动者的妻子与该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负责非机动车出入管理,这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为其妻子工作,与企业无关。
劳动者则认为,自己是该企业的职工,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他无法提供证据,导致打输了仲裁官司。
这位劳动者究竟与这家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这成了此案的关键。
我接受了该案法律援助的任务后,便展开了调查。我一次次深入这家小区,找业委会、居民了解情况,查看相关录像。
通过调查,我发现,该名劳动者的妻子与物业公司确实签订了承包协议,承包了非机动车管理。但是,通过视频和走访,我也发现了该名劳动者不仅代妻看管非机动车,还从事机动车管理,甚至,车库的门坏了、小区地面漏水,物业公司都让他修理维护。而这些工作,均非其妻承包约定范围,却是物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取得证据后,我在一审法庭上一一出示,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定当事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做出判决。
事后,这位劳动者紧握我的手说,“朱律师,你为我澄清了事实,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我真的十分感谢你。”
听了他的话,我也是感慨万千:我是在农村长大的,农民由于缺乏文化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碰到有理说不清的事,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不少。作为一名农民后代,我能为外来务工者维权,为社会正义公平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完全是应该的。
坦率说,与代理动辄几百万上千万元的房产争议案、经济纠纷相比,法律援助看上去只有付出,没有收获,但我却感到特别的充实,因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来说,衡量其价值的,绝非是金钱,而是要看他为社会做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