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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人反映清涧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奋勤,在工作时间到亲戚家药店坐诊看病。对此,刘奋勤回应说,他只是帮亲戚忙。5月6日,清涧县纪委信访办的工作人员说:“这是一起医疗纠纷,去年我们已经给当事人处分了。”这份“处分”时间是2015年10月15日,清涧县纪委以先后四次未向单位请假、擅自脱岗为由,对刘奋勤给予党内警告处分。(5月8日《华商报》)
对于自己的坐诊行为,当事人辩解为“亲戚家帮忙而已”,且利用的休息时间。不过,举报者并不这么认为,公众对此解释也很难接受。利来利来,所谓无利不起早,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可谓多矣,“亲戚帮忙”也要回避瓜田李下之嫌,讲求方式方法,何以毫无顾忌?当地纪检部门在外界的举报之前出手,也算得上果断,不过“医疗纠纷”的浅尝辄止,明显有些“文不对题”,以“擅自脱岗”给予的处罚,同样没有触及到问题实质。
其实,抛开是否在上班时间坐诊不言,副局长“帮忙坐诊”的行为,既违规违纪又违法。首先在纪律上讲,公务员在上班时间脱岗干私活,明显违背了作息和考勤制度要求,属于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双重表现;其次,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与药店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而双方之间应有明确的利益界线,彼此关系不能太密切和含糊,甚至有不清不白的利益因素,监管者为被监管的对象搞服务和“帮忙”,属纪律所不容许的不当行为;再次,按照相关纪律规定,公务人员不得在外兼职或者从来营业性活动,到药店坐诊明显与此规定相违背。最后,也是最关键之处在于,药店究竟是亲戚所开,还是假以亲戚之名的“幕后操控”,涉及到领导干部在外经商办企业的实质规定,并直接决定着其行为的性质。
从法律上讲,药店不是医疗机构,只能销售药品而不能从事诊疗行为,否则就属于超范围经营,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于“药店帮忙”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业医师须有行医单位才能行医,否则就是非法行医。如果属于非法行医,就要吊销执业医师证,情节严重的,比如造成了医疗事故还要入刑。食品药品监管副局长在“暂扣了资格证的”情况下,还依然敢于“继续坐诊”,属于明知故犯的加重情节,理应受到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吊诡的是,当地相关部门尽管有所行动,不过明显有“失之过宽”保护之嫌,回避了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从而才使得当事人有“息事宁人”之感,而丝毫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更没有就此收手的意思。如此状况,自然也难以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既无以教训当事人,也无以警示其他体制内的人员,更无法给举报者和外界一个满意的交待。当务之急,一是纪检部门必须要查清其行为有无牟利性,药店与其究竟是何种关系,其行为属于“帮忙”还是“营利”;二是工商、卫生和食药监管等行政机关要根据职能职责,对超范围经营和非法行医的行为,无论涉及到谁都应依法给予惩处,才能避免“副局长坐诊”的行为成为恶劣的示范,在对公共形象造成损害的同时,还扰乱了当地的市场秩序。
副局长帮忙坐诊,可以说是“事小过多”而不能“等闲视之”,否则就难以做到“过罚相当”,最终造成“过大罚轻”的不对称,使之规避了被处罚的风险,既无以肃纪又无以明法,最终践踏了公平正义的底线,其危害性不过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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