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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作弊挑战法律底线
施经
//m.auribault.com 2016-04-26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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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一网友发帖表示,刚刚结束的25省公务员联考试题与某考试资料雷同,质疑考试泄题。接着,四川、广西、安徽等省份也陆续有网友提出疑问。

  公务员考试是国家通过法律严格规范的权威性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考试一旦发生泄题、作弊,不仅考试的公平性受到质疑,而且严重挑战了法律的底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通过前,考试作弊的处罚规定由相对应的部门法规定,缺乏专门针对考试的法律,且分散的条款惩处力度有限,不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刑九》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然而,事实的发展多少令人感到遗憾。因为紧随《刑九》正式施行而举行的全国研究生考试,依然有不少人铤而走险。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作弊已越来越产业化、团体化,并且随着防作弊手段的更新,作弊手段也日渐隐蔽,大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味道。2009年,吉林松原公安机关破获一起非法销售高考作弊器材案件,收缴器材600余套;2012年6月,江西婺源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出售高科技作弊仪器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2013年破获的辽宁盘锦高考作弊案,7人犯罪团伙贩卖试题和作弊器材长达3年。《刑九》充分考虑到这些变化,除了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替考作弊”和“帮助作弊”等行为纳入刑法外,还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法律加大了对集团犯罪的惩处力度。但在侦查中,由于“匿名举报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等问题,调查阻力仍然较大。

  频繁发生的泄题事件,严重损害了绝大多数考生的正当利益。在事件持续发酵后,有些考生表达了消极、低迷的情绪:“都泄题了还考啥?”“如果省考都这样,那我们还考啥?”“认真复习还不及人家2000元买份题。”公平无疑是考试的核心,只有这样才能为考生提供平等的机会,能让招聘单位真正“选贤任能”。无论从个人发展还是社会进步角度看,考试都容不得作弊行为的存在。

  事件发生后,国家公务员局及时予以回应:“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加强与中央网信办、公安、工信、教育等部门的合作,加大防作弊技术和手段的应用,严厉打击助考作弊集团和非法培训机构,坚决惩处考试作弊行为。”期待相关部门及时推进、公布调查结果,不让政府、法律的权威受到践踏,不让考生对考试公正丧失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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