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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个人信息不能止于个案查处
汪昌莲
//m.auribault.com 2018-01-18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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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借掌握成都市“妇幼信息某管理系统”市级权限账号密码,多次将2016年至2017年的成都市新生婴儿信息及预产信息导出后,通过线下交易方式,将其信息出售。累计非法下载新生婴儿数据50余万条,贩卖新生婴儿信息数万条。近日,一个以成都卫生系统“内鬼”为源头,向社会出售新生婴儿信息的黑色链条被广元市旺苍县公安局彻底斩断(1月17日《华西都市报》)。

  卫计系统负责妇幼信息管理的“内鬼”与“信息贩子”内外勾结,将非法窃取的婴幼儿信息公开贩卖获利。数万名婴幼儿及父母的个人隐私很有可能已经泄露,甚至被非法利用。如果不及时破获此案,相信会有更多的家庭深受其害。

  这起非法获取、贩卖婴幼儿信息事件再次拷问着个人隐私保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不能付诸实施,而其他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又过于繁杂和笼统,重在规范侵犯个人信息且造成后果的行为,震慑、打击力度实则不大,由此造成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现象泛滥。比如,孩子刚出生,就有人给其父母打电话推销奶粉、尿不湿等;购的新房尚未交付,就有人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装潢;刚买一辆新车,就有人打电话推销各类保险……以上都与个人信息外泄有关。

  诚然,一些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值得借鉴。以美国为例,美国保护隐私权的法案早在1974年就已通过生效,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也是起源于美国。此后,又有财务隐私权法、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家庭教育权利及隐私法、计算机对比和隐私权保护法等不断补充进来。美国各州也细化制定了一些保护本州公民隐私的法律。

  笔者认为,数万儿童信息被出卖,不能止于个案查处。在汲取其他国家先进经验的同时,我国应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侵害补偿和惩罚机制、设置监督机构等方式,为个人隐私上一道保险阀。此外,应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密等问题出台详细规定,在信息采集的源头方面应对采集主体设定门槛,规定必须事先履行核准和登记程序。同时,要实行群防群治,完善举报机制,强化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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