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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尔卖文网络筹款救女”事件暂告一段落,深圳市民政局介入调查,两篇公号文章获得的260多万元赞赏资金全部退给网友。“罗尔事件”是《慈善法》实施三个月后,首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公益慈善事件,很多慈善法立法过程中的争议与焦点被重新讨论。笔者在此试对事件涉及的关键法律议题,做一厘清。
一、罗尔的行为不是慈善募捐,属于个人求助。《慈善法》提及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罗尔个人不是慈善组织,不具有募捐资格。《慈善法》没有提及个人为自己或特定亲友的困难而向社会进行求助的行为。《慈善法》的配套规定——《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也为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求助留出了空间。
二、个人求助不是《慈善法》禁止的“个人募捐”。《慈善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罗尔自始至终没有假冒慈善组织。另外,《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是针对不特定的受益人开展的公益活动,罗尔为了自己身患白血病的女儿求助,是私益行为,不符合《慈善法》有关“慈善”的定义,所以不违反《慈善法》。
三、罗尔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但不构成诈骗。《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对自身财务状况、孩子医疗费用的描述非常模糊,小铜人公司微信公众号对罗尔的财务状况和孩子医疗费用的描述也有不实之处,这些都对施助人造成了误导。从后续事实看,罗尔承认自己夸大其词,因此他并未尽到真实和详细地提供所处困境信息的义务;但是,施助人在此过程中也并未尽到有效辨识相关信息的义务,双方都有责任。
罗尔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如果罗尔明知提供不实信息可能使施助人产生错误认识,那么确实涉嫌民事欺诈。根据《合同法》规定,施助人遭遇欺诈,可以请求司法机关撤销赠与合同,返还赠款。
至于有人认为罗尔涉嫌诈骗罪,这似乎过度解读。刑法有谦抑性原则,此事件要证明罗尔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与客观上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难度很大。该事件中巨额赠款的结果,并不是全部由两篇文章引发的,微信平台的瑕疵也是客观成因。因此,罗尔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无需刑法介入。
四、商业营销与慈善并不互相排斥。通过帮助白血病人的噱头进行商业营销,在道德上或可被谴责,但商业营销与公益慈善行为结合并未违反法律。当然,小铜人公司还有更多需要承担的义务。它既然刊登了罗尔的个人求助信息,就应当具有核实信息、提示风险的义务。该事件中,小铜人公司非但没有履行义务,而且对罗尔的困境进行了不实描述,在客观上误导了公众,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通过“赞赏”进行求助在法律上如何定位?罗尔从9月开始,就声明用公众号“所得赏金,用于资助白血病患儿”,他始终没有开口要求“筹款”,但很多施助人“赞赏”并非因为文章写得好,而是触发了善心。小铜人公司介入之后,这种现象更为明显。小铜人公司鼓励用户转发,转发量决定小铜人公司对罗尔的捐款额,这是一个附条件赠与行为,并且在文中使用了“捐赠”等字样,还明确开通“赞赏”功能进行定向捐助。这无疑是“赞赏”功能的异化。之后,微信管理部门删除文章,就是对这种行为的否定。然而,罗尔与小铜人公司的行为引导公众以“赞赏”的方式施与帮助,虽然有违“赞赏”功能的原初之意,但并不违法,而是一种变相的个人求助,并不是违法募捐行为。“赞赏”功能只是一种互联网工具,其本身并不构成违法,需要相关网络平台通过制度建设和程序设计来完善。
在《慈善法》制定过程中,关于个人求助的问题一度成为争论焦点,实践中也发生了个人求助的诸多纠纷。《慈善法》之所以未将个人求助纳入行政管理范畴,实际上是为个人求助等行为留出私域自治的空间。法律并不是万能之灵药,公权力介入更要谨慎。
如果法律对个人求助限制过多,不仅会有很多困难群体无法获得救助,也不利于宽容、互助与和谐社会氛围的形成。如果法律忽略个人求助,那么就会有不法分子钻漏洞,挫伤公众的爱心与善意。虽然《慈善法》未将个人求助纳入管辖范围,但不妨碍慈善组织关注个人求助的,私法自治与公共生活可以并行不悖,而罗尔事件的解决,正体现了公共领域私法自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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