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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天价鱼”的涉事餐厅,据工商部门资料显示为个体工商户,登记名称为“秀峰区江边美食坊”,经营核准日期为2015年7月3日。记者调查发现,2015年8月10日涉事餐厅曾经被媒体曝光收取“天价餐费”,当时餐馆名字是“河畔美食坊”,此后餐厅改名“江边美食坊”。(4月24日新华社)
这家餐馆曾有“前科”,而“河畔”改称“江边”,显然是为“洗白”身份,如此“洗白术”若是玩得好,曝光一千次,人家或许未必在乎呢。
2015年涉事餐厅曾被曝光宰客,但是否受到处罚,报道语焉不详。如果没受罚,只因被曝光后担心名声不好而改名继续“天价”,则合情合理——既没人管,不宰白不宰,何乐而不为?如果当时受到处罚,店名洗白后重操旧业,令人质疑执法质量与监管诚意:是不是舆论推一推,监管动一动,而“过后不思量”?
任何一个版本的“天价宰客”,监管都难脱干系,且叫人怀疑,有些情况的背后是否存在“猫鼠合谋”。“青岛大虾”、“哈尔滨天价鱼”之后,很多网友都在“猜测”:下一个会是谁?结果,“下一个”出在桂林。而事实上,“桂林天价鱼”的资历比它们更老。抑或是,无法判断谁的宰客资历更老;如果监管上一直就是睁一眼闭一眼,如果挨宰顾客不维权或维权“炒不热”,宰客店就会一直默默无闻。拿桂林这家店来说,从“河畔”到“江边”,再到这次外地游客王女士发声,这期间“摔”过多少鱼,宰过多少外地游客,或许店家自己都未必记得清。桂林市工商局官员说,消费者缺乏证据意识,给执法带来难度。但官员们是否更应反思被动监管、就事论事甚至走过场、应景的问题?如果监管是负责任的,就不好解释,有“前科”的天价餐馆自己洗白名字后继续猛宰。
按理说,天价并不违法,一条鱼多少钱,由市场决定,只要明码标价,只要买卖自由,就是“万元鱼”,也没问题。所谓《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中“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规定,也只“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不应成为处罚天价鱼的依据。频发的天价事件,问题出在价格欺诈、强买强卖。“江边美食坊”称顾客已确认并签字,但拿出来的却是一张模糊不清的单子。仅从常理逻辑而言,顾客既已签单,怎会转过身去就翻脸不认账?而“天价纠纷”的另一方总是外地游客,也更能说明宰客的针对性——外地人才是天价餐的目标客户群。于此而言,当地应该将针对游客的价格欺诈、强买强卖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而不是媒体曝光了,就拿“取证难”、“反暴利条款无细则”作执法难的托词。日常监管如果是负责任的,一条鱼5000元的事应该不会出现,更不会有天价店成了“打不死的小强”这种黑色幽默。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关注:青岛的“天价虾店”,哈尔滨的“天价鱼店”,有没有换个名又开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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