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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多家电商企业联合设立“炒信”黑名单制度,将信息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有可能列入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部门“失信企业”名单中,无疑将大大提升惩治效力
为加强对网上“炒信”行为的监管,“双十一”来临前,阿里巴巴、京东等8家电商企业共同签署了“反炒信”协议,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指导下,“炒信”行为将被纳入黑名单严惩。
所谓“炒信”,就是利用网络虚拟交易炒作信用。用通俗的话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刷单”现象;而对应到相关法律中,就是类似于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与线下交易不同,由于网络消费者对于商品和店家的了解,更依赖于网上商品评价和信用度,所以,“炒信”行为的存在,其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权益侵害,亦更严重,甚至涉及对电商诚信基石的损害。就此而言,加强对网上“炒信”行为的监管,可以说是净化电商生态的筑底之举。
在此之前,对于“炒信”行为的治理措施不是没有。从电商企业自立的内部规定,到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都有对遏制“炒信”行为的针对性回应。如去年生效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就明确提出,电商不得进行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和虚假评论。然而从效果来看,并不让人满意。究其原因,恐怕与规则的执行力和惩戒力有不小关系。如其惩戒方式多表现为经济上的罚款,威慑力自然有限。而此次多家电商企业联合设立“炒信”黑名单制度,将信息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有可能列入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部门“失信企业”名单中,无疑将大大提升惩治效力。
据悉,今年7月以来,失信记录完整、并且企业名称里含有“电子商务”字样的被联合惩戒对象已达19829家。这充分反映了黑名单制度的执行效率。但这并不意味着遏制电商“炒信”,仅仅靠黑名单制度就可万事大吉。首先,黑名单制度侧重的是对“炒信”电商的失信记录和限制,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不完全重叠;其次,提升黑名单制度的效率,也离不开消费者的监督与举报。因此,在推广“炒信”黑名单制度之余,从法律上继续降低和畅通消费者的维权门槛与渠道,仍需努力。
此外,正如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所指出的,“炒信”行为目前已呈现出职业化、专业化等特点。那么,在打击“炒信”行为上,就必然不能只针对于处罚“炒信”电商,而应形成全链条式的闭合治理生态。根据协议,“炒信”黑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为“炒信”行为提供账户、数据、技术等服务的单位、个人、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可以说在政策面上,已然形成了全覆盖。然而,对于职业化的个人或公司“炒信”行为的限制,不应该仅限于定义为失信,而更应从法律角度加以审视。同时,在治理策略上,也要注重好线上与线下的结合。
规范电商信用,是构建诚信社会与诚信市场的题中应有之义。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纵深发展,改善电商领域的信用状况,更对网络社会下的诚信构建具有不可替代的示范意义。希望“炒信”黑名单制度能够为此发挥探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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