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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有关会议上获悉,宁夏将出台《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府职责、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予以强化,突出对女职工予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劳动保护,对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8月17日宁夏日报)
1989年,宁夏曾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这一次重新制定的《办法》有诸多新变化。比如,办法明确规定:“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某经期管理软件2013年发布的全国首份女性经期报告显示,我国37%的女性存在痛经现象,其中,严重痛经者越占7%.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表示,85%以上的女性认为,78.5%的妇女经期没有得到特殊保护。因此她建议,应将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权益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职业女性经期休假时间,患痛经等相关妇女疾病的女性应确保至少休息一天。
正因为如此,海南、广东、湖北纷纷为“痛经假”立法。湖北在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时规定,女职工痛经可休假2天。早在三年前,安徽省曾出台法规,“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两天。”此次出台的相关文件,应该是对三年前相关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各地纷纷设立的“痛经假”,舆论并未一面倒叫好。来自法律界和医学界的人士认为,“痛经假”不具备可操作性,特别是疼痛如何界定难以把握,还有侵犯女性隐私权嫌疑。另外,有企业表示带薪休假对于企业压力过大,企业可能会出于经济考虑而不去雇佣女性职工。
的确,“痛经假”能否真正落地让人表示怀疑。其一,女职工痛经由谁说了算?会不会产生“假痛经”?二来,女职工请痛经假,必然要暴露隐私。女职工会不会选择沉默,痛经假可能变成了一纸空文。
痛经休假本来就是女性的一项基本的人权。男性虽然没有来“大姨妈”一说,恐怕也有其它形式的“二姨妈”、“三姨妈”,比如偏头疼、美尼尔斯综合症等疾病,疼起来也很要命。要不要专门设立“偏头疼假”、“美尼尔斯综合症假”呢?如果要设立,恐怕需要设立的此类“法定假”实在太多了,多到法律无法穷尽的地步。
劳动者身体不适需要病休,不仅合符情理,也合符法律精神。但是,窃以为,为大姨妈来了设立“痛经假”,既有浪费法律资源之嫌,也有政绩工程之嫌。痛经本来就是病,休病假也是法律赋予的人权,为痛经假立法属于多此一举。
法律不是越多越好,而在于管用。早在1993年,广东就已经颁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其中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遗憾的是,该法规实施20多年来,去医院开痛经证明的女性极少,也有单位根本不认“痛经假”。有此先例,人们有理由担忧安徽省政府在常务会议上通过的“痛经假”规定,会不会重蹈广东覆辙?痛经自古有之,相关的呵护女性健康的法律早已存在,为什么到了有些地方还是一纸空文?
痛经需要法律法规呵护,更需要人文关怀。对于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妇女权益的保护,当务之急在于把已有的法律条规落到实处。制定法律本身是立规矩,如果不按规矩办事,用人单位领导没有人文情怀,法律法规制定得再多,都有可能中看不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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