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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安徽女职工痛经不能上班的可申请休假1~2天,此规定一出引来一大拨儿关注。但1989年江苏省政府出台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里,就已经有类似的规定了。(2月16日《扬子晚报》)
去年《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提出,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当时也引来一片称颂声,为保护女职工人性化的新规叫好。可早在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有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2天的休假。可见,女职工痛经能休假的规定只是旧话重提而已,并不是什么创新。
为什么旧话重提被当做关爱女职工的新举措?一是因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的确有必要,二是因为法规长期不能兑现而早被人们遗忘。
痛经多发生在未婚未育的部分女职工身上。有位曾当过教师的女职工讲,她生孩子前来月经经常痛得浑身冒冷汗,有次正讲课就痛得扶着讲桌站不起来,以致经期到来时都产生了恐惧心理。据2013年发布的全国首个女性经期报告显示,我国37%的女性存在痛经现象,其中严重痛经者(非常痛和剧痛)占比7%。所以,痛经女职工休假一两天是生理上的需要。
但痛经女职工可休假的规定总停留在纸上。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要有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去请假,不少女性感到这是隐私,不愿去医院鉴定是不是痛经;二是痛经严重得已没力气上医院排队折腾了;三是很多女职工请假要层层申批,很麻烦。所以痛经假就逐渐“深藏不露”了。
法律法规如利剑,但若总在剑鞘里不露锋芒就会被人遗忘。如针对部分女职工的痛经假,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让人怀疑。而且,女职工主动申请痛经假,会受到职场形势的制约。报载一些女性对痛经假的评论:“出发点是好的,可效果呢?又多一条就业歧视女同胞的理由。”“初衷是好的,但是以后女性就业恐怕更困难了。”“以后面试对女性要求就更高了吧?不单是问有没有结婚,生没生过孩子,还要问会不会痛经。”……
由于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和用人单位讲求效益形成了矛盾,就有了用人单位认为立法对女职工过度保护的观点。用人单位又掌握着用工主动权,为规避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干脆不用或少用女职工。而女职工为了工作饭碗,也会选择性地放弃权益,日积月累甚至都忘了自身拥有的合法权益。
如果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规定因“深藏”而被人遗忘,那这些法规连“纸老虎”“稻草人”都算不上了。既然是法律法规,就需要主动监管其在现实中的执行,最重要的是执法不留死角,不能只靠用人单位有法必依的自觉性。因为违法者从违法中获利,会让守法者也随之效仿,使法律法规渐行渐远,直至被人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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