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改,强化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
增建欠薪单位黑名单制和用工实名制
同时规定政府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及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
//m.auribault.com 2016-10-12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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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记者刘友婷 实习生冯晓书)在实施11年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简称《条例》)修改了。9月29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获得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府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拖欠、克扣工资单位黑名单制度,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以及工资支付专户管理制度等一些在治理欠薪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被写入法规。

  今年广东省人社厅公布的第一、第二季度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名单显示,拖欠工资是广东企业第一、第二季度的主要违法行为。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比如,增加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条款。

  针对逃避支付工资义务的企业,《条例》增加一条:“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前,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主要负责人采取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工资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分包守法诚信建设,规范分包行为,防止由于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条例》增加一条,规定“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此外,还规定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使欠薪的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人社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建立拖欠、克扣工资单位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其失信记录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同时纳入政府工程项目投资审批系统。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应当对其予以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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