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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李勇
//m.auribault.com 2015-12-30 来源:中工网—《吉林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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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中国供给侧改革的攻坚之年。作为资本融通的枢纽,中国金融市场应当通过有序的金融创新,进一步降低金融杠杆、减少企业融资成本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要求金融监管当局积极调整监管思路,“有所为、有所不为”,为金融创新营造健康、稳定的制度环境和发展空间。

  近年来,中国金融系统中资本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错配逐渐显现。一方面,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过剩,导致金融杠杆居高不下。目前,股票市场震荡剧烈,房地产市场扩张停滞,信托理财和银行理财的收益率持续下行。资本市场的闲置资金面临无处可去的配置难题。由于缺乏高收益的稳健资产,这些资金要么追逐高风险资产,要么通过加杠杆的方式放大收益,从而造成金融风险的上升。例如,今年9月以来,通过多次质押回购放大杠杆的激进行为在信用债市场上大规模涌现。一旦未来利率上扬,重大损失在所难免。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则缺少资金供给,导致融资贵、融资难成为常态。目前,我国企业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占比较低。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力,中小微企业间接融资能力不足,融资成本高昂。这严重制约了实体经济的创新和增长,同时也使实体经济难以提供充足的优质股权或债权投资标的,从而进一步恶化了资本市场的配置难题。

  综合来看,资本供求的结构性错配造成了“高杠杆”、“高成本”、“高风险”并存的经济困局。而打破这一结构性错配,则需要坚持金融创新,打通新的融资渠道。因此,要在金融领域实现“去杠杆、降成本、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打破资本供求的结构性错配,坚持和深化金融创新。在当前形势下,推动金融创新的持续、健康发展,则需要监管当局调整监管思路,坚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

  首先,“有所为”是指要加强监管力度,重拳打击违法行为,对金融创新进行规范与引导。在我国金融创新蓬勃发展之际,泥沙俱下的“乱创新”和鱼目混珠的“假创新”也层出不穷。例如,今年以来,众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尤其是P2P平台,暴露出严重的非法集资问题和投资人跑路问题。“泛亚交易所”之流,更是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庞氏骗局之实。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危害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还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激化对金融创新的质疑和阻挠,妨碍合法金融创新的发展。因此,重视金融创新的监管,既是对金融风险的管控,也是对金融创新的保护。针对金融创新中的新问题和新风险,监管当局应当及时跟进法规建设,并通过大数据等新技术对风险进行甄别、控制和化解。同时,加强监管的针对性,对信用违约要依法处置,对非法集资风险及时预警,严防利用金融创新的外衣进行金融欺诈活动。

  其次,“有所不为”是指应当避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保持金融创新的空间与活力。简单粗暴地将金融创新“一棒打死”,固然能完全杜绝非法集资等问题。但是,正如前文所言,中国金融市场也将失去打破资本结构性错配的良机,导致“高杠杆”、“高成本”、“高风险”并存的经济困局难以化解。长此以往,将形成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典型案例的处理上,对待金融创新要审慎处置,把握好处理的力度和深度,防止扼杀金融创新。在监管制度的建立上,应当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方面划定政策禁区、严守监管底线;另一方面,在非禁止区域,简政放权,发挥市场的首创精神,进一步激发金融创新的活力。从而使金融创新能够茁壮成长,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在2016年我国经济工作中,金融创新将继续扮演重要角色。不仅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打破资本供求的结构性错配,同时也要规避金融创新无序化带来的新风险。金融监管当局应当积极调整监管思路,兼顾“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稳步推进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圆满实现“去杠杆、降成本、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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