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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良好生态
刘怀印
//m.auribault.com 2016-05-10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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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就政法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时强调:新形势下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要坚持从严治警不动摇,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是新时期对政法队伍广大干警政治品德要求的高度凝练和政治责任的精准概况。其基本要求是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这也是检察机关规范开展检察工作,以及检察干警规范履行检察职责必须坚守的职业信念。对此,我们应当结合当前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加以深刻认识和领会。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规范司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更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要求,对于遵循严以用权原则、规范司法行为,开展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规范司法行为体现的是严以用权精神。一般而言,规范司法行为要求每个司法活动达到或超过某一标准,这种标准至少应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实体标准,即要求所办案件正确无误。这一标准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标准。对于刑事司法而言,“案件正确无误”指的是所办理的案件在实体法层面上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定罪量刑,坚守了防止冤案错案的底线。这一标准主要是由我国刑事实体法规定的。我们所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可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办案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刑事法律、法规,如果定性错误,量刑失当,就不能得出我们的司法是规范的结论。

  二是程序标准,即要求办案程序正当规范。这一标准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核心标准。规范司法行为不仅要求办案正确,而且必须以公正的方式体现,办案人员必须坚守防止违法审理的底线。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整治司法不规范的八个方面的问题,大多是程序方面的要求,还有一部分是检察职业伦理方面的要求,所以规范司法行为主要是规范办案程序。

  三是伦理标准,即要求办案必须符合司法伦理价值取向。这一标准是规范司法行为的价值判断标准。司法伦理价值标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以公平、正义、人权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司法伦理标准彰显了社会对司法文明进步的期盼要求。案件办理固然可以依靠法律的强制性,但是要使各方诉讼参与人从内心里信服法律,接受并遵从裁判结果,司法人员必须秉持严以用权的精神,使司法行为不仅严格依法,符合理性,还必须充分尊重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保障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做到遵循司法伦理,文明司法。联合国检察官职业规范中对检察官的伦理标准作了广泛规定,比如要求检察官要忠诚、勤勉、保密、人权保障、维护公正等。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标准主要体现为对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向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学习,学习他“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精神,这也是职业伦理标准。上述规范司法行为的标准体现的都是严以用权精神。

  由此可知,规范司法行为就是基于严以用权的要求,对司法行为提出严格标准,对司法办案活动加以严格管理。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精神是严以用权,是严以用权精神在司法活动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的具体体现;严以用权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内在本质要求,二者是互为里表的辩证统一关系。

  严格规范权力运行程序

  严以用权在司法工作中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司法权得以正确规范行使,使司法效益得到最大限度发挥。就检察机关而言,规范司法行为主要是指通过开展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和约束检察权的行使,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司法不公问题,它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依法治国决策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使人民群众信仰法律、遵从法律、信任检察官的重要举措。所以,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体现的是严以用权精神,检察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坚定地遵循这一基本精神,高度重视纠正检察工作中各种不规范、不文明的突出问题,同时,通过完善各项检察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措施和管理手段,提升检察工作规范化程度。

  通过完善各项检察制度,提升检察工作规范化程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落实和细化各项法律规定,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着力建立完善程序严密、标准统一、责任明确的司法规范体系,为规范履行各项检察职责提供了司法标准和规范依据。对此,应当结合工作实践,注重抓好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使之形成合理的工作运行机制,严格规范权力运行程序。

  通过规范各项工作方法,提升检察工作规范化程度。方法是保证完成目标任务的舟船。规范检察工作方法手段不仅是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检察执法规范化程度的关键环节。例如对《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等检察监督措施的使用必须加以规范,严禁多头发放,重复统计,切实纠正检察监督数据虚高等问题,确保检察监督严肃性。再如,对各类报表统计工作也必须加以规范,防止数据错报、漏报、误报,杜绝在办案数据和各个监督环节上为多得考评计分弄虚作假、凑监督数量。

  通过规范检察管理手段,提升检察管理规范化程度。规范管理出成效。要规范检察业务工作统一管理体系,把重点业务纳入案件管理,加强对检察业务的全程监督和管理;要完善考评管理机制,建立科学的业务数据通报和考评体系,将日常管理考核与评定先进结合起来,全面准确评判检察监督工作的力度、质量和效果;要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依法公开各项检察工作的职责、依据、程序、结果、工作纪律和生效法律文书;要拓展检务公开范围,创新检务公开方式,规范检务公开场所,促使检察活动更加公开透明。

  秉持严以用权信念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对于检察官而言,要坚守公正司法的生命线,必须像医生执手术刀一样,秉持严以用权信念,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地履行好各项法律监督职责。

  必须坚守严以用权信念强化宗旨意识。国家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根源于人民的授权,检察权的人民性是其根本属性,因而,检察干警必须将执法为民的宗旨理念渗透到各项工作中,坚守严以用权的信念,规范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不仅关注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严厉惩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害群众利益的各类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而且要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努力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必须坚守严以用权信念强化监督职责。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要求检察干警必须牢记严以用权信念,自觉遵循司法工作规律,紧紧围绕宪法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在宪法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推进工作,防止脱离职权搞服务、超越职权乱服务的错误做法,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

  必须坚守严以用权精神强化自身监督。检察干警必须自觉坚守严以用权信念,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抗风险能力,防止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行为。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编好制度“笼子”,强化内部监督、打造阳光检务,使每位干警做到心有敬畏,用权为公,遵守规矩,敢于担当。(作者为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法学博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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