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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全国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这是环保法治化的一个里程碑,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
去年开始实施的环保法第27条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因此,国务院向全国人大上交“环保答卷”,进行“环境述职”,是落实环保法的具体行动。这也意味着环保工作已经成为要定期向人大报告的重要事项。政府环保工作每年接受人大的审议和监督,是推进环境法治化、加强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用法律形式规定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报告年度环境情况,是一项重要制度设计,体现了最高权力机关对环保工作的重视。根据这一规定,各级政府有责任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环境执法情况等内容。各级人大有权力要求政府就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报告说明。
此次审议标志着这一制度从法律条文落实到了实际工作中,今后,向人大进行环境状况年度报告将成为一项法定制度固定下来。根据这一制度,人大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将得以进一步发挥,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进一步增强。
环保法的这项规定,此前已有地方提前开始了实践。去年4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政府环保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今年地方两会期间,江西省首次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听取和审议了全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生态环境状况的报告。
每年要向人大作“环境报告”,必然会增加各级政府做好环保工作的压力。除了经济指标、财政预算、就业等常规内容,地方政府还要通过人大的环保审议关。通过人大这种形式的监督,压力会转化为落实环保责任的动力,促使各级政府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开展环境治理,走上绿色发展的轨道。
监督要有渠道,更要有实效。如何用好这一法定制度,此次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年度“环境报告”,为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环保责任提供了参考和“样本”。各级政府在向人大作“环境报告”时,既要陈述成绩、经验,也要直面问题,务必客观、如实地反映情况。同时,各级人大在审议报告过程中,也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用好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只有这样,环保法的这条规定才能发挥作用,政府环保职责才能强化,环境治理能力才能提高,环境质量才能切实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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