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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我国宪法保障这相互“平行”的“两院”,作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两院”都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民意在内)的干涉。
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和权力。我国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即人民法院的职责,在于通过行使审判权,实现对国家法律的适用。
我国设立四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包括其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中级、基层法院),另外还设有专门受理专业性强、保密性要求高等案件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四级法院依法定的级别管辖权分别行使审判权。法院直接向选举、任免和罢免其组成人员的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及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审判权是指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权力——依法独立地行使对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进行审理、裁决的权力。它是国家司法权的核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通过运用国家法律处理案件,裁决纠纷、惩罚犯罪,规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实现其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职责。例如,任何公民未经法院审判均不得定罪;任何公民都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以外的机关、团体、个人的非法审判。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遵循独立审判、合议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开审理、二审终审、回避、审判监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根据职责,最高人民法院还有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进行解释;各级法院对生效裁判的司法执行,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及其他司法决定,开展法制宣传等项权力。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职能和权力。我国宪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严格地行使国家的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在于通过行使检察权,实现对国家法律监督。
我国的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检察院须同时向产生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上级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作为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机关,遵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履行其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权的行使方式有:
第一,特种法纪监督: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第二,普通法纪监督:对贪污、受贿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察究,实现对公务活动、行政权履行合法性的监督和制约;对需要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第三,侦查监督: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等,实现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第四,司法监督:公诉权是国家追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负责举证并指控犯罪);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提起抗诉,实现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监督。第五,执行监督: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等机构的活动进行合法性监督。第六,保障监督。通过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以及对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来实现国家检察权的法律监督作用。(作者系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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