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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人代会上有关宪法宣誓的消息此起彼伏,为新年伊始的政治生活增添勃勃生机。尤其是在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首次举行了新任省长宪法宣誓仪式,引起舆论关注。新当选的国家工作人员面对国徽,手抚宪法,诵读誓词,完成一次公共权力行使者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从2016年1月1日起,宪法宣誓制度正式启动,公职人员在任命程序上将烙印上宪法的印记。一直以来,如何将文本上的宪法变成生活中的宪法,始终是民主政治面临的一道“坎”。越过这道“坎”,中国就迎来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政治。一些悲观主义者认为,再多的仪式装扮,都无法将宪法从文本变成现实。但他们忽略的是,宪法宣誓本身也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而且蕴含着激活宪法的逻辑开端。
宪法的实施既包括宪法具体条文运用于司法实践,也体现为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对政治权力发挥规范和控制作用。与美国基于“三权分立”体制寻求司法对宪法的能动性适用不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法院不可能在适用宪法中获得与立法机关平等的权力。因此,中国宪法的实施,现阶段需要更多的总体性实施,确立权力接受宪法规制的政治伦理和惯例。
宪法宣誓包含着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忠于宪法的义务,预示着宣誓者正式走进宪法这个“铁笼子”。只有走进这个“铁笼子”,才能获得公共权力,并始终受“铁笼子”的约束。宣誓意味着国家官员正式开始履行职权,而每项职务行为都要有宪法的依据,受到人们基于宪法上的评判,一旦出现违宪行为就会受到弹劾、不信任、问责等各种手段的制裁和追究。因此,宪法宣誓制度的逻辑结果,必然是对官员执政行为的宪法评价和监督,是对违反宪法和誓言行为的责任追究。
在文化意义上,宪法宣誓还提供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从官僚体系到普通民众,都意识到宪法构成国家共同体的最大共识,是必须遵循的价值规范。在一次次宪法宣誓的文化浸润下,会积攒越来越多激活宪法、实施宪法、运用宪法的诉求和能量,增强全社会依据宪法观察分析社会的思维法习惯,推动国家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健全及有效运行。因此,宣誓的仪式为宪法实施提供起点和开端,而其必定的方向乃是宪法之治。
当然,这并不代表宪法宣誓就能自动演进为宪法实施,过度的乐观态度亦不足取。中国近代,也曾有过三次明文规定总统要宣誓效忠宪法,但结果却完全流于形式。经过宣誓的总统非但没有成为合格的民主总统,反而因权力未受宪法约束而不断膨胀,以致凌驾于宪法之上。如何防止宪法宣誓成为“走过场”,如何缩短宪法宣誓的仪式意义与宪法实施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差距,则需要有效激活宪法文本上的制度机制,使违宪行为得到切实有效的追究。
从设立国家宪法日到宪法宣誓,中国宪法实施上的仪式性制度日趋健全,在由此营造出良好的遵从宪法的社会氛围中,应适时推进实质性的宪法规范实施机制建设——在精神心理和思维理念的建构中,积极有为推动宪法条款的实施。倘若实施机制不健全,条文得不到真正的激活,悬于精神层面的宪法文本便可能难以获得持久的信赖,最终吞噬宪法仪式所积攒起来的宝贵精神力量。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中国走向宪法政治的最大障碍,不在制度机制,而在人心、在精神、在思维、在理念。缺乏图腾般的信仰,实用主义思维弥漫政坛,那么宪法政治便难以形成。因此,真正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在全社会培育尊重和信仰宪法的心理。而官员向宪法宣誓,则为这种心理播下了“火种”。(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