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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等主义的两个争论
段忠桥
//m.auribault.com 2018-06-11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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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代英美政治哲学中,影响最大且最为重要的理论无疑是滥觞于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的关涉分配正义的平等主义。这不仅因为关于它的研究构成了当代英美政治哲学的主要内容之一,而且还因为围绕它而展开的诸多争论引发了不少令学界必须认真对待的新见解。

  罗尔斯是在《正义论》中解释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它由两个次级原则,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构成)时,表明他的平等主义主张的。他论证说,对这一原则的“自然的自由体系”的解释容忍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自然和社会偶然因素,例如自然禀赋、家庭出身、所受教育等的强烈影响,而这些影响从道德观点看是非常任性专横的,因而是不恰当的。对这一原则的“自由主义的解释”虽然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但仍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布的影响。在罗尔斯看来,对这一原则应做这样一种解释,即“它平等地把每一个人看作一个道德人来对待,决不根据人民的社会幸运或自然拈阄中的运气来衡量他们在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份额。”由此出发,他把平等确立为唯一自明的分配正义的基础,用他后来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的话来讲就是,“自由而平等的道德个人根据什么原则来接受下述事实——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受到社会运气、天赋机缘和历史偶然性的深刻影响呢?由于各派都把他们自己看作是这样的个人,所以,对他们来说,一个明显的出发点就是,假设所有社会的首要善(包括收入和财富)都应当平等,每一个人都应拥有相等的份额。”尽管罗尔斯在进而对“差别原则”的解释中没能将他的平等主义主张贯彻到底,但包含在其中的平等主义因素还是明显存在的。

  罗尔斯的平等主义主张提出后虽然得到很多学者的赞许,但也引发了一系列引人关注的争论,特别是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展开的争论。

一是平等主义要求的应被平等分配的东西是什么,即关于平等物问题的争论。这一问题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在1979年写成的一篇题为“什么的平等”的论文中提出的,因此,它常常也被说成“什么的平等”问题。在罗尔斯的平等主义主张中,应被平等分配的东西是由自由和权利、机会、收入、财富等构成的“基本善品”,因为它们是每个理性的人都想要的东西。对此,美国学者罗纳德·德沃金提出了不同意见。在他看来,罗尔斯对平等物的界定范围过窄,因为一个人要真正实现其向往的生活,就必须既具备“非人身资源”(如收入、财富、机会等),又具备“人身资源”(如身体、心智及个性特征等),因而,平等物应是包括这二者在内的“资源”。与罗尔斯和德沃金二人的平等物主张不同,美国学者理查德·阿内逊指出,从直觉上看,幸福是人们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人们所有行动的共同指向,因此,要在个人之间实现一种基于正义的平等,就必须密切关注人的幸福。就此而言,罗尔斯和德沃金的平等物主张都忽视了人的主观幸福感,因而是不恰当的。故此,他认为应把平等物理解为人们获取幸福的机会。在平等物问题上,阿马蒂亚·森的主张与上述三人都不同。他强调指出,由于人们在成长环境、身体状况、性别等方面普遍存在差异,同等份额的资源或幸福转化为个人实际生活的能力就不尽相同,而这种能力差异却是需要平等主义者认真对待的。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森提出应把平等物界定为一种处于资源和幸福之间的“可行能力”,即个人能够做某些事情的能力。在平等物问题上还有一种颇具影响的主张,这就是G.A.科恩提出的“优势获取平等”。他所讲的“优势”,是指一种包含了所有欲求状态的异质群集,它既不能化约为个人拥有的资源,也不能化约为他的幸福水平;他所讲的“获取”则仅指个人所拥有的一种状态而无关乎其是否发挥了主体性。换言之,无论个人通过自身能力的发挥、参与某种活动而获得的生活状态,还是直接获得由他人提供的某种欲求状态,都是其所获取的优势。在科恩看来,他“优势获取平等”的“优势”,突破了罗尔斯的“基本益品”、德沃金的“资源”、阿内逊的“幸福机会”和森的“可行能力”局限性,扩大了平等物的范围;他的“优势获取平等”中的“获取”,突破了传统平等主义理论所倡导“机会”的局限,推进了由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转变。

二是分配正义中的个人责任问题,说得再具体一点就是平等与运气的关系问题。最早提出这个问题的是德沃金。在德沃金看来,由于罗尔斯的平等主义主张排除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影响,因而从一定程度上讲,罗尔斯也认为人们应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但罗尔斯的主张是不彻底的,因为他的“基本益品平等”的主张不考虑个人在抱负、嗜好、职业或消费上的差别,更不用说生理条件或残疾上的差别,而是直接假定基本益品的简单平等就是真正的平等,因而,它不仅忽视个人选择对资源分配的影响,而且还将造成向努力奋斗的人们征税以补贴好吃懒做者的不公平情况。为此,德沃金明确提出了“原生运气”和“选项运气”概念,将个人不能选择的偶然因素归结为“原生运气”,将个人可以选择的因素称为“选项运气”,并进而提出个人因原生运气所导致的不平等应该得到补偿,但要为其因选项运气所导致的不平等承担责任。将这个问题进一步引向深入的是阿内逊。阿内逊不赞同德沃金仅仅根据个人对其偏好的认同就轻率地判定个人应对其负责的看法,因为个人偏好的形成会受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家庭条件、早期社会教育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其中有些偏好的形成是由其自身无法控制的原生运气所导致的,有些则是由自身能够控制的选项运气所导致的。由于人们只能对处于他们控制之下的东西负责,因此,个人对其偏好的认同不足以构成判定其应对自身偏好负责的充分理由。进而言之,凡由其自身无法控制的偏好引发的不平等都非但不能要求个人为其承担责任,而且社会还应对此予以补偿。与此相应,个人对由其自身能够控制的偏好引发的不平等应承担责任,而且社会对此不应予以补偿。在这个问题上走得更远的是科恩。在他看来,平等主义的目的是要消除所有“非自愿的劣势”,即受害者自身不能自主选择或控制的劣势,因为这些劣势是由原生运气造成的,没有恰当地反映受害者已做出的,或正在做出的或将要做出的选择。他还进而指出,无论劣势空间的维度会有多少,平等主义者都可以划分开它的每一维度,并断定一些劣势是个人不应负责任的,另一些劣势则是个人应负责任的,而他们做出判断的依据就是劣势者是否存在非自愿的资源缺失、幸福缺失等情况。如果劣势者的情况是因自己的选择造成的,那就需要承担责任,否则,就无需承担责任。不难看出,上述学者都力求在个人由超出其控制范围的运气所导致的行为和个人可以自主控制的行为这二者之间做出区分,认为个人对前者造成的不利处境非但不应承担责任,反而应当获得补偿,他们的这种主张通常被人们称为“运气平等主义”。

  从对上述两个问题的争论我们可以看出,当代英美政治哲学家对平等主义的研究在不断深化,尤其体现在他们对平等物范围的理解在趋于扩大,对个人应负责任的理解在趋于缩小,这无疑为使平等主义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分配正义理论提供了强有力支撑。当然,他们的见解都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都还面临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挑战,因而,对这两个问题的争论现在仍还继续。

  (作者:段忠桥,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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