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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问过后须问责
田厚钢
//m.auribault.com 2016-07-08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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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干部因失职而导致工作上出现失误,上级领导常常会当众责问,话语严肃、态度坚决。这种责问往往会引起共鸣,一时成为热点。然而,一些责问却是雨过地皮湿,最后不了了之。对此,群众颇有微词:光有责问不行,还要有问责。这无疑戳到了问题的要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刚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解决的就是这一问题。

  补牢当在亡羊前。直指问题实质的责问,能帮助同志认识错误、纠正偏差,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当问题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先以责问的方式敲打敲打,给予指导和纠正,可以防患于未然。可见,问责前的责问,实际上是扯扯袖子、打预防针,是对同志负责任的表现。时下有种现象: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身边同志身上存在的问题明明看得很清楚,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放任自流。这最终会害了同志、贻误工作。出于对党的事业负责、出于公心,敢于责问、及时责问,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不过,更为重要和必要的是,责问之后,按照规定应该问责的,相应的问责机制要跟上。

  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责问多、问责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从工作程序上看,责问容易,可当场为之;而问责复杂,需要走相应程序。从处理方式上看,责问多为领导干部的即席讲话,可以产生轰动效应,彰显领导魅力;而问责以组织名义作出,领导干部个人常常居于幕后,不能“显山露水”。从处理结果上看,责问通常最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会真正“得罪人”;而问责要弄清事情的前因后果,板子会打到具体人身上,容易“得罪人”。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实践中往往是责问多、问责少。但没有问责,责任就难以落实,问题就得不到解决。因此,责问之后,需要问责的必须问责。

  问责的实质是由不落实责任者承担相应后果,是对工作失职者的惩处;是把问题产生的原因、后果搞清楚,该由什么人承担责任就由什么人承担责任。问责的目的在于对重大问题、恶性事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重大损失有一个明确的交代,查找根源、弥补漏洞,以儆效尤、杜绝后患。责问过后如果没有问责,无异于“光打雷不下雨”或“雷声大雨点小”。当前,有些责问实际上就是领导干部撂几句狠话,而后续并没有作出严肃的组织处理。长此以往,一些人就会对责问产生“耐药性”。现实中,一些问题之所以反复出现,主要就是责问之后问责没有及时跟上,板子没有打到具体的人身上,没有起到警示作用。因此,只有用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一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有错必纠、及时问责,才能既教育犯了错误的同志,又警示更多的同志。

  责问与问责互为补充。只有坚持问事必问人、问人必问责、问责问到底,才能达到问责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才能促使党员干部负责担责、尽职尽责,尽量少犯错误,真正把工作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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