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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事和安全领域
(十四)双方决定继续加强军事领域合作,包括中埃两军高层互访、军事院校交流、扩大双方在军事、军事装备技术和联合训练等领域的务实合作。
(十五)双方同意保持并发挥中埃防务合作委员会的作用,就双边合作及防务政策和国际及地区问题等进行磋商与协调,保证共同项目的持续推进及良好落实。
(十六)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军事装备领域的互利合作,在中埃国防科技工业合作联委会机制下,推动双方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十七)双方坚决谴责和反对一切地点的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强调,反恐需要地区与国际社会综合施策,从源头解决问题,制止对恐怖主义的资助,反对将恐怖主义同特定国家、民族与宗教挂钩,反对在反恐进程中奉行双重标准。双方强调,在参与或从事反恐框架下的军事行动时,应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及国际法准则,尊重各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强调应全面落实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从而防止世界不同地区爆发冲突,禁止肆意使用武力干预别国内政。
(十八)双方强烈谴责发生在对方境内的恐怖袭击和恐怖活动,支持对方采取的反恐措施。双方同意加强双、多边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追缉并惩处在两国的恐怖主义团伙和组织成员,切断恐怖主义团伙与组织的资金来源。在涉恐情报信息交流、调查取证、缉捕及遣返犯罪嫌疑人等领域相互给予最大限度的合作。
(十九)双方同意加强在执法安全、打击毒品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网络犯罪等传统与非传统犯罪领域的共同合作,中方强调愿为此向埃及提供技术援助。
(二十)埃方期待中方为埃及自二战起就存在地雷问题的重点地区提供扫雷方面的援助。中方愿于2016年为埃及提供适当形式的扫雷援助,双方同意就援助细节进行商谈。
四、科技、航天、核能、通信和信息技术领域
(二十一)双方同意保持并发挥两国政府间科技联委会的作用,定期在两国轮流召开会议。在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和中非科技伙伴计划框架下,积极推进双边合作,包括双方参与建立科学实验室、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基地、技术转移平台、启动学术、技术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创新合作,并积极支持两国科学家特别是青年科学家间的交流。
(二十二)双方欢迎于2014年12月签署的关于在埃及建立中埃可再生能源联合实验室的谅解备忘录,双方愿共同为该实验室的建设提供资金、技术及科学支持,推动在联合实验室平台上,进一步开展联合研究,促进人才培养和帮助埃方加强科技能力建设。
(二十三)双方认为应研究设立联合资助机制,在双方共同关注的重点领域对联合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双方将通过科技联委会就资助机制的组织和工作达成一致。
(二十四)双方对中埃在航天技术和遥感领域合作协定基础上取得的合作成果表示满意,愿进一步加强在卫星研制、卫星发射、航天测控、数据共享以及自然资源勘查、环境监测、农作物估产等卫星应用、空间科技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合作。中方强调支持埃及遥感和通信卫星发展计划,支持埃及进行和平利用空间技术领域的能力建设。双方同意将开展埃及遥感卫星二号研制合作,共同推动组建中埃对地观测数据与应用中心,不断提升中埃两国航天合作水平。
(二十五)埃方赞赏中方为在埃及建立卫星总装集成测试中心提供的援助,期待中方继续为埃方和平利用空间技术项目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
(二十六)双方欢迎加强通信和信息技术这一重要领域的合作,服务两国通信和信息技术产业,助推两国人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十七)双方同意考虑建立中埃通信及信息技术企业间的伙伴关系,通过两国企业在阿拉伯和非洲地区开展更多合作,实现双方利益。
(二十八)鼓励双方领军企业在深化信息技术和通信产业发展方面做出更大贡献,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十九)努力增加中方向埃及在校、离校生和技术人员提供的奖学金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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