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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理念下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
张佐国
//m.auribault.com 2016-01-08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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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五大新的发展理念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建设和发展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十三五”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期发展思路和方向的根本遵循。在全面推进法治陕西建设的大背景下,我省地方人大立法要正确处理好法治与发展的关系,把新的发展理念融入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

一、推动立法前评估工作制度化。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必须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开展地方立法前评估,可对立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等进行科学预测和判断,以保证地方立法符合科学的立法理念。

  在立法前评估过程中,可根据地方性法规类型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制定立法前评估的各项指标体系,对立法项目或立法计划、规划进行分析,提出初步评估报告;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从立法技术、立法规范、立法逻辑等层面,对前述评估报告给出专家意见;还可通过立法调研、座谈会、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收集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对立法项目或立法计划、规划的具体意见;最后,对评估报告、评审意见及其他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最终的评估报告。当然,各地方人大也可以直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立法项目或立法计划、规划等开展独立性的立法前评估。

  目前,我省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前评估工作主要针对单项立法进行,还缺乏对我省地方立法的整体性评估。省人大常委会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年度立法计划评估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今后,还需进一步总结经验,推进立法前评估工作制度化。同时,要注重在立法前评估中吸收其他地区的有益经验,把新的发展理念融入立法前评估工作全过程。

二、推进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规范化。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规范化主要针对的是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的“部门化”和“地方化”倾向,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局部利益影响地方立法的整体质量。目前,受制于立法任务和机构编制等因素,行政机关在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由其主导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构成了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主体内容,因此,某些部门利益就不可避免地被带入到了地方立法的内容中,影响了地方立法的整体质量。

  提高地方性法规起草质量,完善地方立法项目征集、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要加强地方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上级人大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要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强化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方面的作用;要健全地方性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参与地方性法规起草的作用;要开展立法协商,建立有关各方对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

  在推进地方性法规起草规范化过程中,立法工作者队伍建设十分重要。《立法法》修改后,我省所有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都被赋予了地方立法权。可以预见,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我省地方立法的任务都将十分繁重和艰巨。当前,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队伍的立法能力还无法全面满足地方立法的需要,应充分依托省内科研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的力量,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制度。

三、加大立法后评估工作力度。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是立法质量提升和立法效果评价的重要方式。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和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已开展了对多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但是,单项立法后评估工作只能反映单项立法的实施情况,无法准确反映整体立法工作情况。诸如我省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关系、与部委规章之间的冲突与协调、与其他地方立法的比较等问题,都必须借助整体性立法后评估工作才能实现。建议将我省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重点放在整体性立法后评估上,把整体性立法后评估作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一项常规性工作,研究制定科学的地方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通过整体性立法后评估,摸清我省立法的总体情况,总结立法规律,提升立法能力。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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