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我们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一、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2017年底,在福建一家主流媒体上,出现了这样的告示。这是福建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向全省用人单位发出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据悉,这一做法被多地许多基层工会效仿,《提示函》送至企业行政方后,得到企业重视和采纳。
“这是《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自去年10月施行后,在基层工会催生的一朵‘创新之花’。”提及此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张广敏代表认为,提示函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了专项立法后取得的成果。
来自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显示,目前对此进行专项立法的省份已有6个,同时包括10多个地市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与散见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文件政策一起,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了遵循和保障。
不过,相对于当前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状况,这些保障对工会开展监督工作仍显“单薄”。本次两会上,数位代表委员提出如是观点,并建议采取更高层次的立法等形式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助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可有效维护职工权益
对阻挠或拖延建会的企业,通过推行《工会组建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和《法律监督整改建议书》责令改正;对仍不改正的,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曝光……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促进建会的做法,曾被全总推广。
事实上,这只是各地工会发挥监督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等重要劳动法律颁布实施后,劳动者权益在立法上得到比较充分的确认和体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正是劳动法律贯彻实施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来自政协工会界的律师朱山委员认为。
工会对劳动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和职责可以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中找到依据。《劳动法》规定,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法》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在推动劳动法律贯彻实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来自全总的调研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近210.34万人。这支队伍能为政府劳动保障监察提供重要支持,弥补我国劳动执法主体单一、执法资源短缺、执法监督渠道狭窄的不足。
以江苏无锡为例,2006年《无锡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出台以来,无锡市各级工会依照《条例》,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013年至2016年,无锡全市共检查企业6138家次,覆盖职工115.29万人次,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729份,补签劳动合同2476份,补缴社会保险费近80万元,补发加班工资300余万元。
据张广敏代表介绍,福建省各级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20多年来,有力推动形成了企业依法用工的良好舆论氛围,减少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去年《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出台后,基层工会监督职责更加明晰,方向更加明确,取得了很好效果。
法律刚性不足使工会法律监督作用受限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不止一位代表委员指出,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劳动关系建立运行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影响劳动者权益实现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深入推进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显得尤为必要。对照现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相关调研显示,在一些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监督乏力、滞后、缺位等现象。一位基层工会干部告诉记者,一些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对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到现场取证不配合,工会干部有时连厂门都进不去。
同时,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处于相对弱势,尤其是非公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的收入来源在企业,“端谁的碗,服谁的管”是客观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开展工作不得不受身份、角色和自身利益的多重因素制约,后顾之忧较多。
“从根本上说,还是要增强法律的刚性。”张广敏代表认为,《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权作了规定,但还应该不断调整、丰富实施细则,提高法条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作用。
朱山委员也认为应在法律层面对工会行使劳动法律监督权利的主体、程序及所承担的义务进一步明确。他同时还指出一个现象:随着新业态的发展,平台型就业模式不断出现,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领域的劳动用工关系复杂多样,因互联网平台只是提供交易平台,用人单位出现虚拟化,《工会法》《工会章程》规定的企业应当建立工会等要求就不易落实;劳动者亦因法律身份模糊,其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不易实现,在这些领域工会较难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有关方面应尽快对此进行研究并规范。”
有必要为工会监督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针对上述现象,张广敏代表、朱山委员均表示,亟须从国家层面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法。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主席丁小岗委员也带来了一份建议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立法的提案。提案指出,虽然1995年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这些文件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起到了推动和指导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和保障的力度十分有限。“有必要从完善顶层设计的角度,助推工会组织监督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丁小岗委员的建议有全总的调研数据作支撑。全总调研显示,近年来,各地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立法方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为国家层面立法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基础,也提供了有益参考。
“加强劳动法律监督,还须多方发力。”张广敏代表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劳动监察的配合,形成制度和优势互补,增强监督的效力。建立健全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的情况通报制度,对于在监督和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疑难案件,要及时互相通报,通力合作,共同研究和查处,确保监督到位、执法到位。
张广敏代表同时建议,要进一步健全组织体系。重点抓好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建设,构建工会内部纵向上下贯通的监督工作格局,使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形成一个健全的组织网络。同时稳步建立一支懂得政策、熟悉法律、善于钻研、敢于维权,既能独当一面,又能团结协作的高素质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员队伍。
另外,朱山委员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将劳动者群体合法权利的维护纳入公益诉讼范围,工会有权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