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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请假遭解聘”折射劳动权益困境
张西流
//m.auribault.com 2016-02-16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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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某患病后请假在家休养,但单位却以其未办理正式请假手续为由与他终止了劳动关系。记者12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徐某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和医疗期工资共计3万余元。(2月13日《北京晨报》)

  作为一家正规企业,制定一些管理制度,去规范员工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也无可厚非。然而,企业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更不能侵犯员工的基本权益。必须承认,员工患病请假,未向单位办理正式的请假手续,确实违反了劳动纪律,但动辄就将其解聘,有违传统的道义观,企业这样做显然是不人道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只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员工才有可能会被辞退;而这名员工患病请假未办理正式手续,显然称不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见,一些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要么师出无名,要么存在霸王条款;尤其是在处罚上,“自选动作”是五花八门,损害了员工的劳动权益。至于员工患病请假遭解聘,毕竟仅是企业的“自选动作”,因缺少相关法律支撑,难免会引发争议。

  因此,患病请假遭解聘,值得企业管理者反思。企业管理制度,应释放出人文情怀,让员工感受到家一样的温暖;对于违规员工,少惩戒,多疏导,别动辄就向他们挥舞“重罚”和“辞退”的利剑,实行人性化管理,让制度充满关爱员工、善待员工的善意。特别是,有关部门应从立法和制度层面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对企业员工的基本权益实施有效保护,使他们能够真正从权益困境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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