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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貌“聘”人亟需补上法律短板
禄永峰
//m.auribault.com 2016-01-07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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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科的人生注定是灰色的。世界这么大,29岁的他至今找不到一块立锥之地。因患先天性血管瘤相貌丑陋,求职多次碰壁。外界的漠视、冰冷的拒绝,舒科已习以为常,但敏感、自尊的内心仍会让他感到难过。爱情、婚姻于他还很遥远,眼下他只想先找份工作活下来。(1月5日《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职场就业歧视有多种表现,常见的有年龄、学历、性别歧视,此外还有工作经验、身高及长相、疾病、地域和资格证明等的限制与歧视。但往往,一方面,由于维权意识淡薄、维权成本过高,求职者也就多以忍气吞声、见怪不怪而不了了之。

  那么,能否依赖法律武器,捍卫求职者合法权益。然而,问题是,一则,国内立法相对滞后,明显欠缺有关调整就业市场的法律规范。既有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比较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没有违法的后果模式。二则,既有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侧重调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于尚处于求职阶段的劳动者与正在招聘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规范。三则,既有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对于就业歧视的法律裁决和惩罚的规定存在缺陷。由于既有法律规范中没有法律责任条款,也就无法去处罚相关的就业歧视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规范劳动力市场,打击各类就业歧视行为,首先需要依“法”发力,出台或者补充新的法律法规,期待从严落实、从严惩处;其次要强化劳动力市场监察手段,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使各类就业歧视行为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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