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理论频道社会关注-正文
“十面霾伏”之下,治本之策成为公众的期盼——
环评修法更待何时
曹众
//m.auribault.com 2015-12-07 来源:检察日报
分享到: 更多

  此外,环评法仅规定建设单位在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防治污染设施等进行重大变动后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而无需符合此前首次批准的环评文件。“这变相允许了建设单位先建后报,与新环保法有明显的矛盾冲突。”吴青在议案中写到。

  针对环评法第31条,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指出,根据这一条,建设单位未履行环评程序并不直接引发行政处罚,而是被要求“限期补办”。而一旦允许“补办”环评,就会给地方政府和企业大开方便之门。即使在要求补办环评时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但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也已经造成,难以恢复原状。

  全国人大环资委指出,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了执法检查,从该法第31条规定实际执行的情况看,这一条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实施,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实,早在2011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周晓光等30位代表就曾提出议案,建议修改环评法。当时的环保部认为,议案所提关于未批先建项目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各方面对此批评意见相当集中。

  不久前,陈吉宁表示,要启动环评法的修改工作,希望环评法的修改能够列入人大的工作计划。

  环评过程缺乏第三方监督,应修法补漏

  修改环评法时不我待,但究竟应该怎么改?

  “应该把环评审批权交给大众。”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曹明德认为,环评法若修改,应该让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环评工作,而不是由主管他们的环保部门来批准报告和审批环评。

  他还建议,建立对环评机构和环评从业人员的追责惩罚机制,追究违法批准环评报告的机构和负责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孙长庆也强调,法律责任部分也应进行修改,加入“按日连续计罚”等最新处罚措施。

  吴青代表提出,为避免“先建后报”“先建后批”等行为,环评法若修改,应该紧跟修改后的环保法,修改为施工、建设、投产必须符合已申报的环评文件。具体来说,应该坚持“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保项目“自然大学”的联合发起人冯永峰呼吁,环评法的修改应该“保持‘环评前置’不动摇”,不能以简政放权的名义带动各地淡化“环评前置”的地位。

  “环评法应全面修改有关公众参与的条文,充分扩大公众对环评程序的参与范围、监督范围,以及环评报告的公开范围,以符合现行环保法律体系的发展趋势。”吴青、曹明德等均建议。

  冯永峰更是强调,“公众的参与不够,会给未来埋下很多隐患。”他认为,公众参与是环评工作中最关键、最核心的一环,环评法的修改应该首先考虑。

  “环评过程缺乏公众监督,缺乏开放透明,也是环评可以随意造假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当大力鼓励当地公众、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参与到一些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中。”北京大学教授张世秋认为。

1 2 共2页

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