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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观察”的报告混淆视听
庞西哲
//m.auribault.com 2016-02-05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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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新世纪的联合国,一直将 “安全、发展和人权”作为其改革与发展的三大支柱。可见,人权是国际社会和各国关注的焦点之一,而并非全部。安全、发展和人权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也可以说是三位一体,缺一不可。

  然而,美国非政府组织“人权观察”1月27日第二十六次发布世界人权报告时,以650多页的篇幅,肆意评判90多个国家的人权实践,特别是无视安全与发展目标,片面、偏颇地鼓吹人权,借人权向他国施压。报告无视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面临的恐怖主义、区域动荡等因素产生的威胁和社会问题,简单、生硬地套用人权视角,歪曲和批评中东、欧洲国家的人权立场和难民政策。报告在导论中提出,不断向中东以外扩散的恐怖攻击和滋生于压迫与战乱的难民浪潮,导致许多国家限制、压缩人权,以错误方式维护本身安全。基于同样的片面逻辑,“人权观察”更将歪曲和指责的矛头指向中国。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反对恐怖主义,保障网络安全并维护网络空间主权、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中国通过或者正在制定《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这是中国立法机关根据中国国情,应对中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采取的非常正常的法律举措,也符合国际社会法治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本是无可非议的事情。

  可是,“人权观察”却无视中国与其他国家一样正在面临的现实挑战,一味地在反恐、人权等问题上搞双重标准,滥用自诩的人权话语权攻击中国。中国立法维护国家安全、反对恐怖主义、应对网络安全、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就被“人权观察”贴上了“反人权”的标签。这是偏见、谬误和冷战思维的结果。

  源于复杂的现实因素,中国与美国、法国等许多国家一样,面临恐怖主义的威胁,此外,作为社会主义发展中大国,新世纪的国家安全需要总体、动态、科学地理解和应对。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立法来促进国家安全、反恐、网络安全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工作,本身就是法治思维的表现,意味着中国政府特别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处理这些重大问题。

  值得指出的是,上述立法均特别注意平衡安全、发展和人权的关系,都有专门的强调法治和人权的重要规定。中国新通过的《国家安全法》第七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刚刚生效的《反恐怖主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条第二款特别要求:“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经过初审的《网络安全法(草案)》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并在5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开篇第一条申明:“为了规范、指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往与合作,制定本法。”第四条再次明文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中国的法律是公开的,立法过程中也是广泛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的。上述所有法律,均经过了全国立法机关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国立法立足国情,吸收和借鉴国际经验,在广泛听取民意和公众有序参与的基础上,努力形成平衡、可操作性的法律标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有既定性、权威性和可预见性,这可以最大限度地做到,基于法律,在法治的框架下,使维护国家安全、反对恐怖主义、保障网络安全、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行为和保障人权之间保持目标一致、和谐统一的关系。

  美国非政府组织“人权观察”,无视安全、发展和人权的辩证统一关系,滥用人权话语,简单、粗暴地对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歪曲和指责,无益于人权领域的建设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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