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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党的95周岁生日献上了一份珍贵的礼物,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决心,体现了党中央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通过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条例》的出台,将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方面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将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确保实现党的伟大历史使命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我们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责任重于泰山,如果不督促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就难以完成所肩负的历史使命。
党的十八大以来,“担当”和“问责”这两个词多次出现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中:
2013年6月28日,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指出:“担当就是责任,好干部必须有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坚持党的原则第一、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敢于旗帜鲜明,敢于较真碰硬,对工作任劳任怨、尽心竭力、善始善终、善作善成。”
2015年1月12日,在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总书记强调:“干部就要有担当,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要意气风发、满腔热情干好,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2015年6月26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指出:“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问责的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都要制度化、程序化。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
2015年12月30日,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总书记指出,“要坚决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压下去,加大问责力度,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条例》的制定,就是要通过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首部问责方面的党内法规,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有力抓手
提起问责方面的制度,许多人首先想起的是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此外,与“问责”有关的规定还分散在诸多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中,比如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据统计,在现有的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有119部,其中专门规定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107部。
然而,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方式不统一。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条例》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成为首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基础性党内法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这些党内问责方面的丰硕工作成果为制定《条例》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支撑,推动问责制度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已经开展了十轮巡视,在最近几次的巡视反馈中,可以发现被巡视地区和单位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的是,在《条例》的第六条中,恰恰就是以上述几个方面划分问责情形。这充分说明,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通过巡视等手段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成果,为解决目前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到了有力抓手。
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从2015年下半年起,为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央纪委着手起草《条例》。在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坚持充分调研、反复论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先后13次主持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起草工作,明确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到辽宁召开座谈会,听取辽宁省委、省纪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党组负责同志的意见。中央纪委还安排各位副书记分别召开所联系地区和单位纪检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
经党中央批准,2016年5月18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共180余家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建议。各单位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不少意见。起草组在对意见逐条梳理、认真修改后,形成《条例》送审稿。6月14日、6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条例》送审稿。
通读《条例》可以发现,全文共13条,并不太长,注重简明使用,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有限目标,不贪大求全,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条例》针对性和实效性。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并强调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条例》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终身问责”。第十条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此外,根据第六条规定,对不敢问责的也要进行问责,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条例》已经出台,问责的号角已经吹响。我们相信,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必将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发挥重要推动作用。(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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