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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委员会不是法制委员会
郑林华//m.auribault.com2014-01-27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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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笔者在参与整理习仲勋同志相关文献资料的过程中,发现习老曾于1981年11月至1983年6月担任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主任委员,但新华社2002年5月播发的《习仲勋同志生平》与2013年10月李建国副委员长在纪念习仲勋同志诞辰10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均未提及这一职务,二者都只是讲到他1981年6月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而《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却只列出他兼任法案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未列出法制委员会主任一职。于是有的同志怀疑是不是组织史资料弄错了,也有同志误以为法案委员会就是法制委员会。事实并非如此。

  法案委员会属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自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即开始设立,1975年四届全国人大不再设立专门委员会,后来五届全国人大又予以恢复。1979年6月17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法案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彭真为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主任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之一,设立于1979年2月,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法制工作。乌兰夫副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设立法制委员会一事作了说明。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因此,从现在起,应当把建立和健全法制的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为此,需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这次会议一致通过彭真任法制委员会主任。(《人民日报》,1979年2月24日第1版;《彭真年谱》,第5册第3页)

  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与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不是同一机构,前者主要领导称“主任”,后者主要领导称“主任委员”;前者后来更名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后者存续于一、二、三、五届全国人大,直到1982年宪法设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1983年6月召开的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第一届法律委员会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中就不再有法案委员会了;两者在职能上也有不同,前者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主要从事立法、修法、废止法律等方面研究工作和常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后者负责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为便于读者理解,举例而言,现任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为李适时,他同时兼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而主任委员为乔晓阳。

  1979年至1981年,这两个机构的主要领导原先均为彭真,在1981年6月之后,习仲勋逐步代替彭真担任这两个机构的主要领导职务。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决定:接受彭真副委员长辞去兼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任命习仲勋副委员长兼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同年11月29日,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习仲勋为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主任委员,彭真不再担任法案委员会主任委员。习仲勋担任这两项职务直至1983年6月六届全国人大召开为止。

  在此期间,习仲勋主持法制委员会审议完成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草案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改草案,并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些重要法规的制订和施行,落实了宪法相关规定。他高度重视经济领域立法,领导和主持法案委员会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一批重要法律进行审查,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并以法案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身份,代表法案委员会向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了关于这三个法律草案的审查报告,获得通过,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二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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