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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作为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除了当事人自动履行,必然要有一个机构执行。法律将这一职能赋予给了人民法院
7月1日的《法制日报》7版,刊发了一篇短文——《法院别成仲裁机构的“执行局”》(以下简称《别文》)。虽然不到800字,但其观点却多处值得商榷。
仲裁,是诉讼之外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仲裁意识的提高,全国二百四十余家仲裁机构受案量逐年递增,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仲裁受案量越多,法院的压力越轻。这是浅显的道理。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秉承了“依法支持仲裁,依法监督仲裁”的理念。
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由法院负责。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执行机构由基层法院统一提级到中级法院,体现了对仲裁裁决执行的重视。
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是法定权力也是法定义务。《别文》认为仲裁裁决是“别人的”,法院判决才是“自己的”,把仲裁和司法对立起来,这种认识与法律规定和最高法的精神相悖。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仲裁机构的对接”。“尊重商事仲裁规律和仲裁规则,及时办理仲裁机构的保全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规范涉外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程序。”
最高法的上述意见,体现了一以贯之地“支持仲裁”的理念。
商事仲裁经过20年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年受案量突破10万件,案件标的额超4000亿元。仲裁案件增多,到法院申请执行的自然会水涨船高。这本是社会矛盾纠纷整体增长的正常现象,但《别文》却把这一正常现象描述为“怪象与乱象”,并且呼吁不要把法院变成仲裁机构的“执行局”。这令人费解。
仲裁裁决作为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除了当事人自动履行,必然要有一个机构执行。法律将这一职能赋予给了人民法院。法院的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且不说当前真正申请执行的仲裁案总数还不到法院执行案总数的1%,即使将来有更多的仲裁执行案件进入法院,也是正当的社会需求,法院也应当依法执行。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是职责所在。
《别文》试图分析仲裁案件增加的原因,认为仲裁机构受理了不该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物业费纠纷”。
那么,仲裁机构能否受理这两类纠纷?看一看仲裁法的规定就会一目了然。
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三条对不能仲裁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了列举式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由此可以看出,除了上述两类明确列举的纠纷不能由仲裁机构受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均可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物业费纠纷,仲裁当然可以受理。事实上,各地法院对这两类仲裁裁决均予执行。
《别文》还呼吁“修正有关司法监督仲裁的规定,赋予人民法院实质性的监督权。”这一呼吁与国际国内立法趋势不符。
统计显示,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近三十年中,有超过一百个国家或独立法域进行了仲裁立法改革。各国对仲裁的管制进一步放松,司法对仲裁的支持进一步加强。
根据各国仲裁立法改革趋势,我国2012年修改了民诉法,确立了“支持仲裁”“约束司法审查范围”的指导原则。民诉法修改后,法院在执行阶段不再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充足”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曾公开表示:“新民诉法统一了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条件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条件。对仲裁的支持非常大。”
从全球看,纠纷解决正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司法对仲裁的审查正向宽松方向发展。司法界应正确理解司法和仲裁的关系,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为契机,依法支持仲裁,依法监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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