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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三亚宣传部通报:3月22日17时许,杨某因醉酒雇请代驾送客至动车站,因误驶入出租车、公交车专用道而被执勤交警拦车检查证件,但其拒绝配合,还故意刁难交警。友谊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该男子一直情绪激动,并反复要求民警出示执法证。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后,杨某依然不听劝导,警告无效的情况下,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将杨某强行带离现场。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违法行为人杨某处行政拘留十日。
最近一段时间,网上类似的报道出现不少:执法人员执法时,遇到当事人的种种阻挠,或刁难、或谩骂、或装病,最终结果,涉案当事人不但受到了本来应得的处罚,而且还为他们的过激行为付出了代价,或被行政拘留,或因妨碍公务罪进入刑事程序。
种种迹象表明,“执法权威不容侵犯这一理念”,已经开始在执法人员、社会公众心中树立和传播开来。
近几年,有些事情,有点跑偏了:交警执法被人扇耳光,法官断案竟然送了命……法律本是保障老百姓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可是,执法者连自己的执法权威都保证不了,又如何指望他们来保护老百姓呢?
在笔者看来,司法机关执法权威的降低,有以下几点原因:首先,司法机关服务职能与执法职能存在混同。我们的公检法机关的前缀都带着“人民”二字,这就意味着司法机关除了肩负着维护法治秩序的执法职能外,还肩负为人民服务的服务职能。可一直以来,这两种职能一直存在着混同:以前,服务职能中带着执法色彩,以至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如今,执法职能混同着服务理念,于是又有了微笑执法、劝说执法。事实上,执法应严肃,执法要权威。
其次,公民自我权利保护意识增强却缺乏禁止权利滥用精神。依法治国的推进,让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然而,现阶段很多民众对法的理解还都局限在趋利避害的层面,更有甚者,很多人把法律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当成了对抗司法机关执法行为的理由。前文中,杨某向民警要执法证,显然是懂一点行政法的(虽然有点半瓶醋),那么,他这样做的目的是啥呢?很显然是为了借此逃避自己的责任。其实,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首先就要遵守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我国宪法第51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与权利。”这一点,即使在西方国家的法治理念中也适用,早在1896年,《德国民法典》就出现了“权利之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条款。
第三,司法机关自身的执法能力与公信力不足导致执法权威削弱。几十年的法治之路,我们看得见公检法机关办案质量在一天天提高,程序正义在一步步实现;我们也看得见,司法体制改革任重道远、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所以说,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推进司法程序,进一步减少不当干预,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仍是需要坚持的,毕竟打铁尚需自身硬。
维护执法权威,就是维护每个公民的利益,金刚变成绵羊,最终倒霉的,还是老百姓。希望这一切仅仅只是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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